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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代理申请专利?,如何委托办理公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33: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委托代理申请专利?,如何委托办理公证

如何委托代理申请专利?



一、如何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的流程由各代理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但是大多大同小异,基本流程有以下几种: 1、请求委托代理人或专利律师帮助判断相关技术是否能够申请专利?可以申请哪些专利? 2、签订《专利专利代理》,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和代理机构向专利局代缴的官费。

3、发明人提供交底材料,由代理人撰写《技术交底书》。

4、发明人或申请人审核、修改该递交文件,并与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互动。

5、审核确认后的申请文件,由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向专利局进行递交,取得申请日和申请号,请求其批准授权。

即进入专利局审核阶段。

6、由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顺利,专利局会在6至8个月左右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的决定,专利局不会就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一般 只作形式审查。

7、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缴纳登记费、第一年的年费、委托代理合同,在缴费3个月左右会收到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

二、申请专利一般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授权委托书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2、申请印花税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提交图片的,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具体需要哪些资料,这些资料该如何准备,要如何填写,代理机构都会代办或者指导发明人。

三、为何要委托代理机构? 实用新型专利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其中的很多步骤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对涉及的文件的格式、交费标注等也有较高的要求,任何失误都有可能使专利申请失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同于纯技术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它们的撰写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 强的工作,其撰写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授权及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速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还会影响到以后外观设计专利范围的大小

如何委托办理公证



委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只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般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如何定义实用新型创造性高度



德国联邦法院就联邦专利法院XZB27/05判决的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

该案涉及一个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法律问题,即:实用新型与专利在创造性高度上有无差别1? 本案涉及一项名称为“展示柜”的实用新型。

该实用新型于1995年2月9日申请,至2005年2月底保护期届满。

在保护期届满前,撤销请求人以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全部撤销该实用新型。

德国专利局驳回了撤销请求。

请求人随即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复审请求。

在实用新型保护期届满后,撤销请求人更改了请求,请求联邦专利法院对涉及杜塞尔多夫法院的侵权诉讼的该实用新型认定其无效。

经审理,联邦专利法院判决该实用新型无效,理由是其不具备创造性。

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联邦专利法院首先回顾了在以往实用新型复审庭判决中曾出现的法律观点,即只要超出技术人员日常活动的水平即可认定实用新型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联邦专利法院明确指出,这种观点在一些情况下将导致无法令人诚服的结果。

因此,在联邦专利法院的本案判决中,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甚至部分地与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相提并论。

为澄清并统一对这一重要法律问题的认识,联邦专利法院表示,希望德国联邦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以便对专利的“发明活动”与实用新型的“发明步伐”之间的关系做出最高司法解释。

德国联邦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

作为法律审级,德国联邦法院明确表示在涉及创造性判断的事实认定上将受联邦专利法院做出的判决的约束。

但是,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差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判决使用了较长的篇幅论述了人们以往对此问题的看法,指出,在1986年8月15日修改的《实用新型法》中,表达了立法者强调两者创造性差别的意愿,至少在文字上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词语——“发明步伐”与“发明活动”。

这种表述顺应了以往的法院判决及在学术界长期沿袭的传统理论,尽管所有相关的判决和理论都出现在1978年至1986年大量颁布专利及实用新型实施条例之前。

最高司法判决在很长时期都传达着这样的观点: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创造性高度上可以低于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因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长于实用新型专利。

在很多文献中,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专利与实用新型在创造性的衡量标准上有所差别。

但是,对于该差别始终没有确切的定义。

在联邦专利法院的近期判决中仍然重复着这个观点:一个技术方案即便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但只要不是通过普通技术常识和对现有技术的惯常性理解可以直接获得的,即可获得实用新型保护。

而德国联邦法院对于1986年《实用新型法》框架下2如何解释该问题一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

在本案判决中,联邦法院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就保护效力而言,专利与实用新型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某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仅可给与专利保护而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保护,如生产方法或工作方法。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二者的差别在于考虑现有技术的范围不同3,这种差别不仅针对新颖性判断也针对创造性判断。

判决指出,首先,无论是“发明步伐”还是“发明活动”都是定性而非定量的标准。

人们经常使用的说法是,实用新型在发明贡献“度”上小于专利,甚至可以是显而易见的。

这样一种衡量发明贡献的“度”无论在哪里都是不存在的。

此外,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在评价标准上的差异仅仅是微小的。

如果认为一个在发明贡献上“较小的”、甚至是显而易见的方案也可以获得排他权,则破坏了体系的完整性。

这种方式可能使《实用新型法》走向一种危险,即成为容装所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方案的收容器。

本法庭不赞成这样的倾向,即在解释法律时不受联邦政府在立法时的立法宗旨的约束。

从联邦政府的立法宗旨看,不应放弃对发明贡献的要求。

因此,那些看来显而易见但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常识以及对现有技术惯常的理解而不能直接得到的方案不能认为具备了“发明步伐”。

否则,其结果是,除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都不得使用这样的方案。

这样的权利扩充对于受宪法保护享有交易自由的第三者是不适当的。

德国联邦法院的这一判决首次以明朗的观点直面以往司法判决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该观点是否代表德国联邦法院未来的主流观点,是否能够影响今后德国司法界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目前尚不得而知。

但是,这至少表明,以往有关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惯常思维已经面临重量级的挑战。

(李永红) 1德国《实用新型法》独立于《德国专利法》。

实用新型采用注册制,但设置了注册后的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

根据1986年修改的《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可获得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创造性。

但是,实用新型与专利的创造性在其各自法律中采用了不同的文字表达,前者为“发明步伐”(Der erfinderische Schritt),后者为“发明活动”(Die erfinderische Taetigkeit)。

然而,对于二者在创造性高度上有何差别,法律中没有定义,因此成为人们长期争论的问题。

2德国《实用新型法》自1986年颁布修改文本后才对实用新型明确提出了创造性要求,即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发明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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