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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行为及其司法保护,商标权保护期几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09: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权侵权行为及其司法保护,商标权保护期几年

商标权侵权行为及其司法保护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狭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指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广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还包括处理商标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督商标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一,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

第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在主要依据商标法之外,民法及其原理是其更主要的法律渊源。

第三,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过程中,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在。

第四,有关商标确权的异议、争议行政裁定事由,可通过行政诉讼形式寻求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或者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

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具体表现: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1、对员工进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培训,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2、条件成熟时申请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的范围及力度。



商标权保护期几年



一、  商标权保护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三、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三)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四)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五)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所以,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规定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目的是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

商标权的取得途径有两种:一是使用取得制,即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只要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商标使用者可以取得商标权;二是注册取得制,即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商标在特定机构进行注册并公示后,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

从商标的本质来看,其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并积累商誉,因此才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和正当性。

可见,使用取得制更符合商标的本质和内涵。

但由于使用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单一的使用取得制会带来较高的商标确权与维权成本。

相反,注册取得制采取了公示制度,有利于商标权的确认、贸易开展和纠纷解决,在现代商业社会更具经济和效率价值。

但单一的注册取得制忽视了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容易导致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泛滥。

为此,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多不再单纯采取一种商标权取得制度,而是融合吸收两种制度的优点。

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即便后来在法律中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中也有重要作用,要求注册人有使用商标的意图,美国兰姆法、英国商标法和加拿大商标法中均有此规定。

而在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往往会规定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克服商标注册制缺陷的补救措施。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局还曾于2022年8月13日发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视为商标使用的证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商品、交易文书、传统或网络宣传媒介等;以上证据应能体现出商标标识和使用时间;应系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证据;应系真实的商业使用,不能仅有许可合同,也不能是象征性使用;不能仅提交销售合同或商品等孤证。

此外,当事人还应避免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如交易双方自行印制的订单、发货单等单据,以上证据因无法证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证明力非常有限,均需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配合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权侵权行为及其司法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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