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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个人能否申请?,商标优先注册的情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03: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个人能否申请?,商标优先注册的情况

商标个人能否申请?



一、商标个人能否申请? 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签约人身份证和承包合同。

第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第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二、哪些情况适用优先权原则呢? 1、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2、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

三、商标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优先注册的情况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二)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 各涉外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手续很不统一,一些代理机构的书件也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

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理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我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个别代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些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事情,既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我国商标代理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因此,各商标代理机构需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商标使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个人能否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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