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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什么证书,从欧盟知识产权新法律说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8 23:48: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什么证书,从欧盟知识产权新法律说起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什么证书



看你要做哪方面的工作,一般的岗位是不需要证书的,但如果想做代理人,最好还是把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考下来,而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包括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1)著作权

从欧盟知识产权新法律说起



在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

新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罚的上限不得低于30元罚款和4监禁。

以西方人的标准而言,这个标准完全可称得上“严刑峻法”,在一些国家,谋杀罪处罚也不过如此。

其实不只欧盟,美国和日本对侵犯知识产权也确立了严厉的判罚标准,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盗版音乐、电影和软件者,最高可处以100万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

为何发达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都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智慧产权”,顾名思义,它是指人们运用智慧创造成果后所应得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创作版权和商标权等。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尊重智力劳动,进而言之,是保护一个国家创新的动力和长期发展的潜力,无怪乎,发达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者都施以重法。

企业往往为交纳巨额专利费伤神,也有不少消费者愿意选择价格低廉的仿冒品、盗版货。

殊不知,如今每一项科研创新都需要巨额投入,一块指甲盖大小的芯片、一种新药物开发费用动辄就高达数十亿美元,这些巨额投入,只有通过专利费、版权费等才能收回投入进而创造利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所指出的: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



从经典案例看英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世界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专门立法保护,有的以商标法保护,有的用消费者保护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大多数国家对地理标志并不仅采用一种保护方式,而是同时采用两种或数种保护方式。

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方式是在不同的立法政策的指导下形成的,体现了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不同经济利益。

如果地理标志产品对于某些国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就会受到该国严格的法律保护;但如果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些地理标志在某些国家已经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对这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往往会有损于其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地理标志就会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和反对。

英国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受到普通法“假冒”诉讼、《1968年商品说明法》以及《1994年商标法》的保护。

英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实行的是由个别到一般的判例法体系。

本文为读者搜集了英国通过“假冒”诉讼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几个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既有在英国内部发生的,也有在英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

这些经典案例对英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假冒”是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

“假冒”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错误。

当一个商人以一种可能会对他人的营业、声誉或商誉造成损害的方式表述其商品或服务时,就可能构成假冒行为。

要成立假冒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表述其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混淆,并有可能对其造成损害。

损害、虚假陈述和消费者的混淆是假冒诉讼成立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假冒诉讼不以成文法为依据,它是在19世纪早期通过法院的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英国最早禁止滥用地理名称的假冒诉讼是1883年的“Dunnachie V。Young&Sons”(唐尼V 杨&孙)案。

在该案中被告被判令禁止在其耐火砖上使用“Young Glenboig”(杨格伦伯西)的标记,也不得在广告中宣称该耐火砖是用Glenboig(格伦伯西)土制成,因为这些砖实际上是用Glenboig(格伦伯西)3公里以外的黏土制成的。

1958年的“西班牙香槟案”(Spanish Champage Case)使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诉讼获得了重大发展,该判例不仅为英国,而且也为其他普通法地区确立了保护香槟的法律依据。

法官裁定认为,在英国,“Champage”(香槟)一词被公认为是指在法国香槟地区由该地区的生产者、种植者及发货人生产的发泡葡萄酒,因此“Spanish Champage”(西班牙香槟) 这一名称不能用在非法国香槟地区出产的发泡葡萄酒上,否则就构成假冒。

在1969年的“雪利”案(Sheery Case)中,西班牙雪利酒生产商声称“Sheery”(雪利)一词来源于西班牙Jerez(赫雷斯)地区,他们对“Sheery”(雪利)标记享有专有权,要求禁止对“British Sherry”(英国雪利)这一标记的使用。

英国的法院认定“Sheery”(雪利)确实为一地理标志,英国生产商不得使用,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因为原告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默许了诸如“Australian Sherry”(澳大利亚雪利)、“South African Sherry”(南非雪利)等标记在英国市场上的使用。

第四个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案例是“苏格兰威士忌案”(Scotch Whisky Case)。

在此案中,出口到厄瓜多尔的苏格兰威士忌在与当地的甘蔗酒勾兑后又被标上“‘White Abbey’Scotch Whisky”(“‘白阿比’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tish Archer’Scotch Whisky”(“‘苏格兰射手’苏格兰威士忌”)的标签转卖。

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有问题。

虽然几乎所有的以各种品牌向公众销售的威士忌都是经过勾兑的,但是不同品牌的配方都是保密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境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苏格兰威士忌勾兑商。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西班牙香槟案”所确立的原则,苏格兰威士忌生产商有权要求保护其产品之“Scotch Whisky”(苏格兰威士忌)的表述。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什么证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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