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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无效的专利能否申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55: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无效的专利能否申请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4、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无效的专利能否申请



一、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无效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范围有更详细的规定。

专利权人申请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不可以申请全部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节的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除去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无效宣告。

二、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最新专利终止和失效有什么区别



专利失效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

人们对此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失效专利既然已经失效,就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因而就将其“搁在一旁”,让其“自生自灭”,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为此,提高对失效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认识,搞清其形成的原因和应用价值,明确其开发利用的途径和方法就显得很有必要。

专利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

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

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失效专利的第一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之,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是专利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亨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失效专利则丧失了这种权利,即失去了专利法对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失效专利的第二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并得以实施。

在专利许可证的贸易中,有一种方式: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改进该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需要达成协议,因为改进者是在原发明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改进者在实施中(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须向原发明者支付一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

举个例:假设现在还没有盛水的杯子,A发明了杯子,B对A杯子进行了改进,加了个手柄,加了手柄的杯子将杯子的功能更加完善:方便打水;杯子盛热水时不怕烫手。

但是,手柄不可能脱离杯子单独存在,否则,将失去手柄的功能,就是说,B改进A的发明而作出一项新的发明,不可能脱离A的发明。

若是A的发明成为失效专利,在B改进后并实施过程中,则无须向A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

第一个效用与第二个效用的相同点,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失效专利。

不同点:第一个效用,任何人直接实施失效专利;第二个效用,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后再实施。

《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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