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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产品会侵犯组件的专利吗,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52: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整体产品会侵犯组件的专利吗,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整体产品会侵犯组件的专利吗



一、 会侵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所以你的专利茶农不管是作为配件还是主要售卖对象,只要是售卖行为,没有经过你的许可,都算是侵权行为。

二、 “侵犯专利权 ”行为成立的要件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侵害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广义) 5、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7、行为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前述七个要件是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 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或审理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对于前述七个要件的满足与否进行判断。

三、 1、应该是对方将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并在淘宝上投诉侵权; 2、实用新型和外观是不经过实质审查就能授权,所以对方完全有可能用产品申请专利反而告侵权; 3、这种行为涉嫌恶意申请专利维权,应该不受法律保护,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法律援助; 4、建议对自己的产品设计及早申请专利保护,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新专利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十五条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取消专利权撤销程序,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从文字上看,经过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又将本条改回到专利法制定之初的规定。

对本条两次修改的原因分别是由专利权撤销程序的设立和取消而引起的。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了异议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异议期内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公众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1992年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时,为缩短授予专利权前的等待时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规定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

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之所以将无效宣告程序的起始时间规定为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是为了避免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在时间上的交叉。

撤销程序的设立对加快专利权的授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发现撤销程序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某些区别,包括启动程序的时间不同、提出请求的理由有一部分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种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不同、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等等,但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总的来说是一种程序上的重复设置,这体现在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是使国家知识产权局纠正不当授权而设置的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中包含了撤销专利权的全部理由,因此撤销程序的作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

第二,根据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一项专利权的最终确定有可能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撤销程序,即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请求,对撤销程序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对发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无效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后提出无效宣告专利权请求,对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如此众多的程序导致专利权长时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使专利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

有些侵权人故意利用上述程序拖延时间,逃避侵权责任。

第三,为了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就同一专利权分别进行撤销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已提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从可操作性来看,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但由于能够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仅仅是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的一部分,而且撤销请求只能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这样就导致了一旦有人提出撤销请求并尚未作出决定,公众中的其他人,尤其是侵权诉讼的被告,就不能依据其他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不能参与正在进行的撤销程序,补充提出可能对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其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侵权诉讼的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无效宣告的,审理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

因此,侵权诉讼的被告十分着急又毫无办法的例子屡见不鲜,甚至会出现有人故意提出撤销请求并设法拖延该程序,从而人为地阻塞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启动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只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和提出的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所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无效宣告请求人不限于中国单位和个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此外,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同样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点是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具有追溯效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例如尚未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可以不再支付,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尚未履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不必履行,因此应当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按照本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其中,“有关规定”的范围由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实施条例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新型实用专利有用吗



一、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申请下来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肯定是有用处的。

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一)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

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二)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三)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四)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五)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六)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七)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效果; (八)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九)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三、  (一)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三)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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