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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专利的转让遵循什么原则,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之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22: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共有专利的转让遵循什么原则,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之分析
共有专利的转让遵循什么原则
一、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 (一)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 (一)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要对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进行初步审查。
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
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失效专利。
(三)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
(四)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权具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法律管辖的领域内得到支持与保护。
国外专利如果未在一年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该项专利在中国就成为失效专利。
(五)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费用。
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也成了失效专利。
(六)发明专利申请案被驳回。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驳回了专利申请。
(七)专利授权前的撤回申请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了专利申请,或在授予专利权后,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八)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
有些专利技术虽然还在保护期内,但专利权人已认为不具备利用价值,不愿意继续为之承担各项义务,而自动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九)保护期届满。
授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
我国的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之分析
【案例评析】 〖1〗一、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里所说的权利要求,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表现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严格的字面含义上,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
对专利权的保护可以延伸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后,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的等同特征的范围。
在保护专利权时,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的范围,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
根据这一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而且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即某一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须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
这就是“等同替换”原则。
在专利保护中使用“等同替换”原则就是为了防止某些投机分子为规避法律的制裁,将专利方案中的某些特征用具有同样功效的另一种惯用技术手段代替。
本案所涉及的“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系属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即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和为实现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在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分别记载了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实现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方法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为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1,成键加工设备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5个:(1)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2)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圆形薄片状磨轮按半径自小到大的顺序平行同心地组成一塔状的割刀组;(3)所述的盲板固定装置是一个开有梳缝的导向板,它是一块厚实而耐磨的块板,其作为导向槽的每条梳缝相互平行、均布、等宽;(4)所述的塔状割刀组,其相邻刀片之间的间距距离与所述导向板相邻梳缝之间的导向板厚度大体相等;(5)所述的塔状割刀组的磨轮按其半径排列的梯度等于音板的音键按其长短排列的梯度。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9,成键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3个:(1)采用由片状磨轮对盲板相对运动进行磨割、加工出规定割深的音键;(2)在整个磨割过程中塔状割刀组的每片磨轮始终嵌入所述导向板的相应梳缝内并在其内往复运动;(3)盲板被准确定位并夹固在所述的导向板上。
只要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或者所制造的实现该成键方法的设备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9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它们的等同物,即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限位装置与专利技术的导向板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 在认定等同物替换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对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与专利的效果进行比较是必要的。
但在比较二者的效果时,不应强调它们之间完全相等,只要基本相同即可。
有时专利的效果要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效果稍好,有时也可能是相反的情况,都不影响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甚至出现被控侵权的产品和方法的效果比专利效果稍差的情形,则属于改劣实施,改劣实施也是等同物替换的表现形式之一。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设备和方法增加了一个工件拖板来固定工件,工件不固定在防震限位板上,其防震性就不如专利的效果好。
但这样的改变,相对于专利技术来说,只是削弱了防震效果,而不是没有防震效果或者防震效果根本不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改劣实施。
一审、二审法院均忽略了改劣实施这一情况,过于强调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与专利在效果方面的相等性,也与等同判断原则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与专利中的导向板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判定金铃公司侵犯机芯总厂的专利权。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1年) 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关于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 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 方申请。
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二、 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行填写。
主要项目有: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
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
姓名—般要求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用简称。
如果专利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为其代表人。
没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
(四)申请人地址。
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地址。
申请人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
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五)申请日。
申请日是申请专利的日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六)优先权。
优先权即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有优先权日的应注明第一份专利申请提交国、申请日期、申请号。
三、 办理专利申请除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外,还需缴纳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著录事项变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年费等。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
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5种: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其他费用不予减缓。
共有专利的转让遵循什么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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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