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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部门可以推荐专利产品吗,专利鉴定单位怎么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9: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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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部门可以推荐专利产品吗



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违反该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1、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三、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4、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鉴定单位怎么写



一、 专利的鉴定机构是指对我国范围内的专利有权进行审查、评估、等鉴定行为的人机构。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是专利的鉴定的最权威机构。

我国专利管理部门: (一)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

包括: (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三、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专利限制的情形



一、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一)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二)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四)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五)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六)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二)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四)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三、 (一)独占权 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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