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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是什么?,专利的审查意见回复期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7: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是什么?,专利的审查意见回复期多久

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请国际专利的途径有哪些? 国际专利申请 怎样申请国际专利,费用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流程: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提交满足PCT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国际公布;补充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寻求专利授予。

费用:以单位为例,国际申请费9320元,国际检索费2100元,传送费500元,优先权费150元。

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

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想申请国际专利 向国家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国家局将申请传送至国际局,国家局进行国际检索,检索报告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选择是否进入相关国家的国家阶段,相关国家进入国家审查阶段,分别授予国家专利。



专利的审查意见回复期多久



一、 发明专利的一通答复期限是4个月,二通及以后每次答复期限是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的每次答复期限都是2个月,在计算期限时会加15天,为推定收到的时间。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申请了优先审查的话,发明专利的每次答复期限为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的每次答复期限为15天。

二、 国知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具体情形



一、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一)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

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

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三)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

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让与人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否则即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让与人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

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是,让与人保存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

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

(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答应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存自己实施和答应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

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一)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

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二)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

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三)专利许可实施类型和实施期限。

一般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高,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底,而交叉实施许可有时互相不付使用费。

(四)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

在实践中,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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