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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2:3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
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力问题进而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本文讨论不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对于效力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导致诉讼中止。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无效宣告程序。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非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八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六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责任编辑:黄叶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让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和帮助,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
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流程讲解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所需费用。
口头审理的通知 确 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 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 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 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 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 作证。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好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书面公告举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专利申请未公开的除外);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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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