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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30: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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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专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章 专利活动管理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其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销售、仓储、运输、宣传、展示等场所和设备,为他人的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贴附由省专利管理部门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申请有关部门实施保护。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检索。

第十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及产权变动、专利权质押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依法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章 专利案件管辖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以下简称专利案件),应当遵守本章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活动管理 第三章 专利案件管辖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五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专利的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专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章 专利活动管理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其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销售、仓储、运输、宣传、展示等场所和设备,为他人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贴附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辽宁省出台专利条例保护发明创造



《辽宁省专利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时间,从法规制度上提高专利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的效果逐渐显现出来。

在专利促进方面,《条例》规定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以激励发明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义务,明确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了专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经济效益显著、获得省专利奖、国家专利奖的专利可作为发明人破格申报职称的依据;明确了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

为保证专利有效运用,《条例》中明确提出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引导、支持拥有自主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同时要求市级政府完善专利交易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为专利运用提供环境支持。

在专利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指出,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制度,经查实的可以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专利管理部门对处理专利案件的分工;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的主动查处的权力,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被申请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政府部门和民间力量互动,为专利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求助渠道,发挥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作用,指导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活动;明确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监测本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建立专利预警通报制度,指导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止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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