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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出台“专利八条”,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9: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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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出台“专利八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改革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湖北省政府正式出台《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共八条,主要包括激励专利创造、推动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以及建立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激励专利创造方面,要求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将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高校、科研单位等创新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职称评聘等考核体系中,将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在推动专利运用方面,鼓励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健全专利运营转化体系,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对在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专利实施合同成交额 20%的资金支持。

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成立专利运营机构,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和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在全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在各类开发区建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关于完善保障机制方面,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细则。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于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30日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知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是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公开两年以上的。

“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或称一次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或称二次经济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销售收入、缴纳税金、利润;间接经济效益是指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经济效益必须取得有关证明。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

第三条 授予金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当提供检索报告; 2、年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利税200万元以上的,或二次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

授予金奖的项目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

第四条 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评审省专利实施奖的项目,负责省专利实施奖的授予工作; 3、负责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实施金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专利实施奖。

第六条 已获得优秀奖的项目,可以申报金奖。

第七条 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5人;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3人。



湖北省政府出台“专利八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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