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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被判赔2116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8: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被判赔2116万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贸易、科技、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版权和广电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建立衡量区域、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体系。

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设立专利扶持财政专项资金。

专利扶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项目扶持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事项。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国际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之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转化实施后,应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申请国家扶持、投资的科技项目;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对专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重要经济贸易活动中涉及专利的。



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被判赔2116万



认为江苏盐城中威客车公司(简称中威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

记者21日获悉,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他们生产销售了“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并享有专利。

次年该公司就发现,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系列客车涉嫌侵权。

在北京地区,该系列客车由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法庭审理时,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认为,该系列客车已经侵犯了“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们要求上述3家被告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家生产商则连带赔偿自己4000万元经济损失。

此前,为了打这起官司,尼欧普兰公司特地斥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被告生产商中威公司认为,被指侵权的产品外观,由该公司自主开发,并未构成侵权。

而销售商中通公司则称,他们作为销售商,无法确认商品是否侵权。

最终,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两者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

虽然少部分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差异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据此,市一中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并共同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

(王秋实)

我国专利领域首个“以图搜图”专题数据库即将面世



记者从知识产权出版社获悉,我国首个支持图片搜索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专题数据库即将面世,将有效减免我国轮胎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提升轮胎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据知识产权出版社李程副社长介绍,《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研究报告(1985-2013)》显示,自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累计已经超过1万余件,诉讼金额接近13亿人民币,出现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其中,国外著名轮胎公司控告我国轮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国内现有的外观数据库仅仅支持著录项目的检索。

企业在进行专利查新、侵权检索时如同大海捞针,只能人工逐一筛查,工作效率慢且成本高。

为减少和避免轮胎企业的侵权,提升轮胎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帮助轮胎企业有效地开展外观专利查新检索、侵权检索等,由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和青岛橡胶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开发运行了我国首个支持图片检索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题数据库。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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