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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安徽淮北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8: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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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4 执行日期:2004-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安徽淮北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实施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当地专利工作成效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专利机构建设,保证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和充实市专利管理人员队伍,完善工作基础条件。

县(区)政府要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专利管理经费,努力形成专利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

加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服务体系。

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人才,不断提高专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引导和发展专利代理、专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专利服务网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建设。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做好专利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专利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专利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和专利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紧紧抓住一些重大活动和典型案件,开展专利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加大专利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

把专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列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高等院校和各类继续教育中开设专利知识和专利战略的课程;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发明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利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者队伍;加强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

四、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 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查明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科技等专利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全面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五、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对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要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科学技术奖。

同等条件下,对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经认定政府给予企业专利技术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

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专利产品产业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按照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整合优化社会优势资源,加快建设市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和展示交易 “两个平台”,建立专利孵化和创业“两个基地”,完善和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拉动地方经济发展。

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项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奖金额度可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制定相应激励办法,保证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以利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利用,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可以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知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会展期间,举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认定专利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参展商撤出其参展产品或者技术。

第九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关专利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对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或者发布广告。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等专利服务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专利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委托,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独立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第三章 专利促进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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