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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诈骗向哪里举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6: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诈骗向哪里举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诈骗向哪里举报



(一)专利权人受骗后,可以采取两种维权方式,一种是与行政部门如地方知识产权局联系,另外一种是向当地公案部门报案。

很多专利权人在发现自己被骗后,会首先求助于地方知识产权局。

收到举报投诉后,各地知识产权局会积极受理,一方面调查处理案件,同时与相关执法部门协调,将重大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二)根据我国法律,专利诈骗属于经济犯罪,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经济侦察部门报案。

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以专利获奖方式骗取评审费。

在这种诈骗形式中,专利权人通常会收到获奖通知书,被告知其发明获得某重大奖项,要求专利权人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一定数量的获奖评审费、证书工本费等。

缴费后将会收到获奖证书,并得到国家一笔科技转化资金。

(二)以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名义骗取服务费。

通常,发明人的专利在专利公告上发布之后,就会收到一些中介机构的来信,说可以帮助发明人转化专利,但是需要交一定数量的服务费。

发明人交了钱后,要么音讯全无,要么确实给介绍了公司,但公司会告知:根本不需要此项专利技术。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出售发明专利的,需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且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发明专利是我国最难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步审理和实质审查符合规定后,才会授予专利权。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10-12 执行日期:2006-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制订工作组。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专利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及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以及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收费、专利收费财务管理和专利审批流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试行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试行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然而,鼓励根据本试行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ZC 0002-200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13 《为专利申请号、补充保护证书申请(SPCS)号、外观设计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号制定的指南》(1997年9月出版)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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