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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法律状态中公开是什么意思,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几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6: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法律状态中公开是什么意思,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几种

专利的法律状态中公开是什么意思



一、 专利法律状态类型中的公开是指你的专利申请已经由专利局官方通过专利公报或网站等形式向公众公开了。

对于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公开意味着已经授权了。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申请在提出18个月之前,也就是在实质审查之前就公开了,但要想获得权利,还得经过实审程序,通过之后再进行一次授权公告,也就是说再公开一次,这一次公开的内容可能与之前公开的内容有差别,是因为在实审过程中申请人为了得到授权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二、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

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 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从近十多年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特别是对药品等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的保护期有延长的趋势,例如美国规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欧共体也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敦克尔文本并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为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延长了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期。

依照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三、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几种



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包括专利的申请、授权、有效期限、转让或失效等。

接下来,主要介绍几种常见专利的法律状态: 1、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申请人如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将被授予专利权。

2、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法律效力消失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①、没按规定缴纳年费;②、以书面申明放弃专利权;③、保护期届满;④、专利权的撤销及无效。

3、公开 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可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

4、实质审查的生效 只有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申请人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即实质审查生效。

5、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 初审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②、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③、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维持费和滞纳金;④、没有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阶段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②、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6、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设立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现象。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

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 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从近十多年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特别是对药品等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的保护期有延长的趋势,例如美国规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欧共体也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对药品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敦克尔文本并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为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延长了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期。

依照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的许可方式有哪些



一、 专利使用许可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第1种,独占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仅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2种,排他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3种,普通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可以允许多家实施该专利。

第4种,分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在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的同时,也允许被秆可方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被许可方人分许可权。

第5种,交叉许可。

由双方专利权人协商,双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互用对方专利。

二、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可以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

”因此,专利权人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合理的,以实现其经济利益。

他人若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之所以可以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因为他在获得专利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并进行了投资。

他人若是无偿使用专利,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专利权人为了取得专利进行了投资,并因此承担了可能失败的风险。

他人无偿使用就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如果允许这种‘搭便车’的现象,仿制者就能够以低于创新者的价格售出相同的产品,从而将创新者挤出市场”这对于专利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他的投入并没有相应的回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投资都是为了相应的回报。

若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人们就不会积极地进行发明创造,去获得专利。

这对于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是极为不利的,最终也会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要求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既有利于专利权人,也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使用他人专利需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他人支付自己要求的使用费。

三、 专利使用费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他人在使用专利时向专利权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使用费用。

金额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也由使用者同专利权人协商确定。

双方应该秉承双赢的态度。



专利的法律状态中公开是什么意思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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