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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4: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市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章 专利工作任务与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企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或指定)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

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 ,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企业专利申请,管理企业专利产权,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评估论证; (五)协助处理企业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七)管理企业专利实施基金; (八)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动向,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九)收集和管理与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

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节 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专利代理执业纪律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执业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和管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由专利代理纪律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业务六至十二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业,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利代理纪律委员会责令改正,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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