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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如何处罚,阿里巴巴专利侵权举证证明怎么填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4: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如何处罚,阿里巴巴专利侵权举证证明怎么填写?

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如何处罚



一、  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规定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销售其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

销售方不知道被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并且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被侵权产品。

另外, 提醒大家,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二、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处罚标准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个方面。

1。形式要件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2。实质要件有: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阿里巴巴专利侵权举证证明怎么填写?



下载“专利侵权举证证明模板”之后,请按照以下填写指南进行填写。

专利侵权举证证明填写指南: 1。 确认自己主张的是“外观专利”还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下载“专利侵权举证证明模板”进行填写。

2。 若专利类型是“外观专利”: (保护的是专利产品的外观) (1)选择“专利侵权举证证明(外观专利)”,按照专利证书上的信息正确。

(2)在“专利基本信息表”正确填写专利相关信息,尤其需填写专利的6面视图。

(3)在“侵权产品链接地址信息表”列明所投诉的产品链接,并与专利外观进行比较。

(4)在“结论”栏中填写与专利外观比较的结果,若结论是“相似”,请在“备注”中说明“与专利外观相似“的依据。

3。 若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专利的技术点) (1)选择“专利侵权举证证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专利信息。

; (2)在“专利基本信息表“准确填写专利的相关信息。

(3)在“侵权产品链接地址信息表“填写被投诉方名称以及对应的侵权产品链接。

(4)在“技术特征比对表“的第一列表格填写专利的主权项的所有技术特征,第二列表格填写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再把专利主权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投诉产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说明被投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主权项的全部技术点(全面覆盖原则),由此确认被投诉产品侵犯投诉方的专利权。

(5)经过技术特征比对后,在“结论”栏中填写技术特征比对结果,若结论是“等同”,请在“备注”中具体说明技术点等同的依据,如手段、功能、效果等基本相同的说明。



陈某诉于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男,1951年5月1日生,四川省内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中心干部,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报社路106号2栋75号。

委托代理人洪鲁川,男,1956年4月21日生,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央路39号附7号。

被告于XX,男,1954年9月14日生,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新华二村48幢7-1号。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40年7月6日生,重庆华科专利事务所总工程师,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附21号。

被告重庆捷鲁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9-3-1-6号。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40年7月6日生,重庆华科专利事务所总工程师,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附21号。

被告重庆捷鲁达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太阳山。

法定代表人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建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冶金一村26幢2单元3-7号。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40年7月6日生,重庆华科专利事务所总工程师,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附21号。

原告陈X诉被告于XX、被告重庆捷鲁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捷鲁达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仁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慧、审判员穆健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0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洪鲁川,被告于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重庆捷鲁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重庆捷鲁达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建云、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告长期从事摩托车和汽车制动器的科研开发工作,并于1997年发明了一种先进的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

1998年5月在已试制第四代样机的基础上,开始寻找生产厂家,并与当时任八达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的孔XX相认识,孔XX到内江听了原告介绍和看了样机后愿意接手这项技术产品。

1998年底原告又试制出第五代样机,1999年初研制出第六代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送交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在科技成果申请表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一栏中只有原告陈X一人。

在渝科委鉴字第[1999]第85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也明确确认只有原告陈X是主要研制人员,是专利权人、发明者、设计人。

鉴定委员会主任陈培铨、副主任曾发成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用的图样和涉案专利(专利号为00253893.8)的图样大致相同作了证明。

重庆汽车研究所对1999年6月送检样品的工作原理及结构形式与原告提供的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工作原理简图确认工作原理结构形式相同。

内江市星光自动控制设备厂为原告加工零部件和协助装配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并看了原告试车给予了证明。

内江市晨光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调试和试验的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情况也给予了证明。

刘树明先生也对原告在路上的调试和试验的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也给予了证明。

2001年12月9日,被告重庆捷鲁达电器有限公司再次承诺该公司于2000年10月11日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名称为“一种摩托车制动器”(专利号为00253839.8)是经办人员在公司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陈X设计的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全套图纸中的主要结构和零件拿去申请了专利,将设计人写为于XX,其后变更专利权人为被告重庆捷鲁达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也是由经办人员非法变更的。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陈X认为“一种摩托车制动器”的发明创造设计人只有原告陈X一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侵夺了原告的发明权、申请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的规定,原告陈X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一种摩托车制动器”的发明创造设计人是原告陈X;2、“一种摩托车制动器”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属陈X所有;3、被告赔偿因侵夺原告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在《重庆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具有研制、发明专利技术的能力。

1、陈X的毕业证书和机械工程师证书; 2、自1998年起在国内及美国、日本、欧盟等申请制动器专利的相关证书(共七份);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原告调试和试验摩托车机械盘式制动器的有关情况。

1、内江市星光自动控制设备厂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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