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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专利侵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0: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专利侵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 1。

恢复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1000元。

2。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知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工作随笔:中国专利维权方式简析 昨夜: 专利之权积如山,二零一一成峰巅; 经济转型台上展,要看专利能否战; 专利维权细思研,亮剑就要闪耀眼; 权利基础要稳健,侵权产品摆砧板; 技术对比第一关,法律事务莫等闲; 产品落入范围间,赔偿数额成焦点; 二审再审莫愁怨,生效裁决飞案边; 中国维权时机现,过村错店闲忙乱。

通常而言,“维权”一词,是指自己某项权益受到损害而采取的护卫方式。

在专利事务中,维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权进而有侵害其专利权之予,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下降,2022年第三季度GDP增速下降到7%以下(6.9%),经济大环境不好;调整经济发展结构虽然提上日程,但毕竟要有一个过程。

体现在企业层面上,如何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就成为企业经营的重中之中。

而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要么防御(提高自己竞争力),要么进攻(打击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在2011年达到全球第一之后,积累了大量的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权利,通过适当方式维权,已经成为企业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实施战略进攻的重要武器。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中国式专利维权的方式及各种方式的优劣,希望对大家有用,也希望中国经济结构更快的转型升级,更希望中国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整体而言,在中国,专利维权方式有三种: 一、自力救济,即发送侵权警告函; 二、行政程序,即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三、司法程序,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一、自力救济,发送侵权警告函 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人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实施侵权行为人发送的警告函件。

一般认为,在中国,侵权警告函作用不是太大。

但专利天下认为,侵权警告函在某些情形下,还是有一定的作用。

比如:

专利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成立,这又被称为相同侵权或字面侵权。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这一原则。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定,也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

依照《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来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如果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限制或者部分地放弃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授权,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其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已为多数国家专利审判实践所采用。

4、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性质刚好相反。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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