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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授予专利权有哪些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8:0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授予专利权有哪些要求?
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
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那么,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呢? 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专利权如何获得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专利权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二、授予专利权如何办理登记 (一)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
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二)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和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
在对该申请授权通知发出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
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
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三)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
按照专利局的办事规程,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申请其颁证日按照下式确定:颁证日=授权通知发文日+3个月 (四)所需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就可以了。
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或颁证日)所在年度的年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在登记手续通知书发出以前,已经缴纳了授权日所在年度的维持费的,不再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五)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接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佃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视为放弃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与申请视为撤销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授予专利权有哪些要求?
授予专利权的“三性”要求对专利申请和审查来说都十分重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基因专利也必须符合“三性”,在实用性上还有更高要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理论上,又可以分为绝对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相对新颖性(未被公开使用)。
基因序列的新颖性判断比创造性和实用性简单,往往参照期刊杂志或商务(或公共)基因银行公布的信息,如果申请的序列已经被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缺乏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基因领域,考虑到其特殊性,采用参考性判断方法即引入往往是长期悬而未决的难题、他人的失败、商业上的成功等参考性因素往往能使模糊的创造性判断清晰化。
授予专利权条件有哪些
授予专利权条件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 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授予专利权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授予专利权手续如何办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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