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情况,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7: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情况,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一、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标法》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未作特别规定,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前述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般没有争议。

但对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何适用,特别是对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已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不起诉的,不再受法院保护,对此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能再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已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的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受诉法院就应当保护。

侵权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当判令停止侵权;自起诉时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权利人损失应当赔偿;超过两年的损失不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中都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商标法》的《若干解释》也采纳了此种观点。

该司法解释的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纳第二种观点,首先,是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它保护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依法授予或登记性和时间性等,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都应当受到保护。

而其他财产并没有法定的时间性、无须经过国家授权或者登记,权利与物质载体相统一。

在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时不能不顾及知识产权的特点。

其次,是考虑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出现许多不合逻辑甚至荒谬结果,当未经许可使用了某项注册商标后,过了两年侵权人也成为了商标权人;真正的注册商标权人不但丧失了两年的商标使用费,还要丧失整个商标权。

如同未经许可白住他人所有的房屋超过两年,房主不但丧失了两年的房租,整个房产也要归侵权人一样荒谬。

这样只能导致鼓励侵权、对知识产权人极不公平。

再次,是考虑坚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对那些放任他人侵权行为,对自己知识产权疏于管理的,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该项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再保护。

坚持上述原则,既能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失公平,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一、  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 1。擅自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包装标注他人专利的; 2。擅自在宣称材料或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使人误认的; 3。伪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相关材料的。

二、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提醒您,专利的申请由专利的发明人申请,因为该发明创造是由发明人自己创立的,理应对该发明创造享有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

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1。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