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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有哪些,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7: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有哪些,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有哪些



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主要有两种: (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几年 1、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二、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

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对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

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诸多的相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

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昂。

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剩下的时间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展程序。

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原本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给专利权人增加了手续上的负担。

实际上,专利权人通过缴纳年费即可表明这一愿望,无须通过办理额外的手续来表明。

因此,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续展程序。

1994年签署的 TRIPS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符合加强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顺应了专利领域的发展潮流。

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只是给出了保护期限的下限。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世界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少有超过20年的;但是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许多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比10年更长。

例如,荷兰、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为15年;德国、西班牙规定最长可以为20年;英国、葡萄牙、土耳其规定最长可以为25年;法国规定最长可以为50年。

这与外观设计的性质有关。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具有“艺术”的属性,与著作权意义下的作品比较相似,不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科学技术那样,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有尽快推广利用的必要,因此可以允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受较长时间的保护。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一种样式的产品占有市场的时间一般不太长,规定10年的保护期限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需要。

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在TRIPS协议生效后,各国为满足协议的要求,均将专利权期限规定为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表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它丝毫不表明专利权的效力从申请日就开始了。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三种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

但是,临时保护与真正的专利权保护相比还是不同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中提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这是各国的惯例。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此款,但是这一修改并没有改变以实际申请日作为专利权期限起点的实际作法。

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决定中过渡条款的规定,专利权期限的延长只适用于根据1993 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5年(可续展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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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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