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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权的探讨有哪些内容,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6: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在先使用权的探讨有哪些内容,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在先使用权的探讨有哪些内容



一、在先使用权的性质 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实行专利制度国家的国家实行先申请制度,我国亦不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先申请制度。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仅授权于最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申请的人。

事实上,在先申请制度下,最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并不一定是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实施该创造的人。

此外,申请专利权是作出发明创造人以公开其技术的代价来换取一定时间的垄断权的方式来实现对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的保护,然而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手段并不只是申请专利一种。

某些发明创造人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可能采用其他的方式(如商业秘密)来保护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他人有可能已经作出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在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该该产品或实施该方法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显然,在先作出发明创造人在独立地作出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作出发明创造人应当享有独立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权,换言之,发明创造人对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实施权并不应当因在后作出发明创造人所获得的专利权而终止。

专利权作为在后所取得的权利,并不能损害在此之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

对此,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先使用权实质上的法律来源并非是来源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相反,我国专利法是为了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精神和规定,以在先使用权来限制专利权。

二、在先使用权的合理行使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显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在先使用权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原有范围”内。

对于“原有范围”的理解,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系以定点量化的方式来确定,即以专利申请日为分界点,在该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专用设备的实际生产数量和生产能力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但是,这样的界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是基于其合法手段作出发明创造而获得,该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在后的专利权应当不能对在先权利的合理行使构成限制。

而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应该看在先权利是否因为在后专利权的存在而涉嫌搭便车,如果是的,则属于在先使用权的滥用,否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对在先使用权的合理使用。



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法律分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

单位需要按工亡给予赔偿。

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期限终止怎么办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年限是10年,是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且按时缴纳年费,否则会被中止专利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1、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2、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保护期届满 (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因此通常情况下都是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所导致的终止,所以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需要每年缴纳年费才能维持其专利权,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并补缴年费以及滞纳金和恢复费,可恢复专利权。

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除非是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会有一线希望。

那年费是在申请日前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至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缴费时间超过专利申请日不足一个月的,没有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比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

如果6个月内还没有缴纳国家局会有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那如果还要这个专利的话必须在2个月内交1000恢复专利权费和补交专利年费及当年全额年费的25%滞纳金。

如果这两个月还没办理的话,专利权就不能恢复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一项技术要求书:一种产品,包括A、B组成,其特征在于C、D,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D。

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属侵权,只有覆盖A、B、C、D全部技术特征才属侵权。



在先使用权的探讨有哪些内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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