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哪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哪些领域不可申请专利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5: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哪些领域不可申请专利权

哪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哪些领域不可申请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法律经济分析



一、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比较分析 (一)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界定 依通说之见,所谓专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

就专利本身的特点而言,相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且其保护期限较短,为20年或10年,并且须经过国知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发明创造才町能获得专利权。

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各国法律均有不同的观点。

一般说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以通说之见,有以下几点:1。它们必须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2。它们必须因为被保密才具有商业上的价值;3。合法控制它们的人已经为保密而采取了措施。

在各国立法之中,对专利权均有专门的立法,一般各国对其的界定也相差不远。

对于商业秘密而言,全世界只有瑞典和加拿大有单独立法,在美国有《商业秘密示范法》,大部分国家对其的保护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但并不是说对商业秘密就没有保护。

所以。

商业秘密和专利权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二)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比较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财产,两者必然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所保护的对象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并且都是分地域保护,这也是知识产权的共性。

同时,对于一项技术信息而言,商业秘密和专利权都可以成为其保护的方式,故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必要的。

从两种权利的取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

依民法概念而言,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两种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即是否对于其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为取得前提。

相较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的获得是以不公开技术信息为要件的,即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

对于专利权而言,其垄断性权利的获得是一项社会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一项特殊的契约,以此获得权利。

故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

3。获得权利主体范围的区别。

通览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或先发明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发明也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将其加以使用。

而商业秘密权利的获得主体则是没有明确限制的,甚至可以说是竞争性的。

只要相互独立的主体之间通过其独立研发、创造或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得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只要不向外界公布,均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人。

4。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文所称的商业秘密特指技术信息。

而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均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

即使在技术信息领域之内,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也比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范围要小,如动植物新品种门前在我国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它却可能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此外,专利权的客体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的客体则更包括未完成的技术方案。

5。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取得要件不同。

对于专利权而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法律对于专利权的取得要件有着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一项专利的取得将有诸多的限制。

而商业秘密由于是以不公开为要件的自动取得,因此,只要有秘密性即可。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经济分析 (一)本文所为经济分析的基础 本文经济分析的基础有以下几点: 1。方法论个人主义。

即社会理论的研究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研究之上,以个人的模式思考问题,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2。最大化原则。

即个人会对适合他的各种优先可能选择做出可逆判断,个人是其行为最佳的判断者。

源于其的几个合理推论是:假设各种形态的物品是可以替代和交易的,并因此而使个人状况发生变化;最大化行为假设;最大化意味着均衡边际价值和消除边际效应。

3。机会成本。

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那种东西所必须放弃的所有东西。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经济分析 商业秘密意味着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垄断。

为了便于分析,了解企业在商业秘密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直至优势消失这一过程中的垄断性与竞争性问题,本文在这里建立一个一般的数学模型加以考察。

所见的模型为边际成本收益分析,便于观察边际变化。

如下:

哪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哪些领域不可申请专利权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