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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况有哪些,专利让交印花税是不是授权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2: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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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 专利权期限是指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

专利权在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对于大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都不超过20年的。

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许多国家的保护期限比10年更长。

例如,日本、俄罗斯等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最长可以为15年,德国、西班牙最长可以为20年。

三、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让交印花税是不是授权了



一、 一般是的,专利证书印花税(5元)不是专利申请的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收了给税务局的。

如果不交专利证书印花税,不影响专利的授权,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发专利证书。

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所以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是在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

由于专利公报是定期出版,加之公报版面的限制,特别是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有限,还有审查环节上的原因,此项工作有时也可能推后。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发明专利之后,一般需要进行多次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从提出授予专利申请之日开始,大概需要十八个月才会公布发明专利。

由此可见,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审查过程,有多么的复杂和严禁。

如果申请的专利并不满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话,那最终是无法被授予专利权。

三、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在无效程序中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专利许可的原则



一、 专利许可的原则如下: 1、形式法定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三、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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