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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2: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

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瓜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

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

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

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 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1。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同)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唯一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以简称专利局)。

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以及武汉设立专利局代办处接收和受理专利申请和其它文件。

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和上述代办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中国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布。

2。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递交给专利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代办处。

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

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

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

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 专利局受理处收”或“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

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专利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同胞申请专利,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3。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以后,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

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

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缺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

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

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

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收到说明书4页。

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表格内容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放弃专利权声明 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恢复权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说明书撰写示例(参考) 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意见陈述书 专利代理委托书 补正书 费用减缓请求书 复审请求书 强制许可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缴费须知 摘要附图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附页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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