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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性,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4: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用性,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

专利实用性



法律分析:自然人年度中间死亡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用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

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

尽管如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

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

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

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

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

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

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

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

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步。

由此可知,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 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

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

尽管如 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

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 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

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

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 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

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法律 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

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 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

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

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 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

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 步。

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

由此可知, 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

贝尔在1876年的第 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一流的电气专家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

同样,爱迪生发明第一只灯泡时,其寿命很 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

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 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



专利实用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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