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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壁垒的类型有哪些?,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4: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壁垒的类型有哪些?,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壁垒的类型有哪些?



众所周知,专利具有保护自身的产品或方法不受他人侵权,它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尽管如此,专利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遭遇的商业冲突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专利壁垒”所带来的伤害实不容忽视。

小编所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常常会利用“专利壁垒”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门槛,以此增加出口国的企业贸易成本,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目的。

专利壁垒的概述 专利壁垒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主要是发达国家制造商)依靠其技术垄断优势,以保护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名义,利用甚至滥用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实施各种不合理障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进口,使国外非专利权人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

出现了诸如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受到专利、诉讼阻挠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形成了“专利壁垒”。

专利壁垒的类型 专利壁垒根据其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4种: 1、“337调查”式的专利壁垒 37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据相关数据显示2006~2011年,美国337调查增至266起,涉华数量也随之攀升;2012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29起,且总体呈曲线上升态势。

其中,涉华337调查83起,占比36.4%。

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由生活必需品逐渐向高新技术产品转变,美国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必然会屡屡启动“337调查“这类非关税贸易壁垒,因此,337调查常常是排斥竞争对手、争夺美国市场的一个商业竞争策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冷静而积极地面对,并努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国外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和竞争态势,客观分析我国各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

2、“专利圈地”式的专利壁垒 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专利作为竞争利器,实行专利圈地,用以敲开和占领他国市场。

而所谓的“专利圈地”就是利用申请或发明在先的专利在该技术领域画地为牢将其变成自家的领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行为。

而跨国公司不仅在本国注册大量专利,而且通过跨国的专利申请完成专利的全面控制。

跨国公司还通过已获得专利权的基本专利为基础,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构成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技术专利壁垒。

实践证明,一国企业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占有率,往往可以从它在该市场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数量上体现出来。

截至2008年国外在我国申请专利总数累计达833871件。

日本、美国和德国居前三位,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在我国的专利圈地垄断现状已十分明显,相比之下,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但除了少数企业以外,大部分企业注册专利的数量却是少之又少。

当我们的产品“侵占”了人家的地盘,人家往往又查不到我们在这些国家的专利注册,而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出诉讼,进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似乎就成一些企业的惯用手段。

这也是我国企业屡遭一些外国公司诉讼的原因之一。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得专利者,得天下。

”,为避免专利圈地现象趋于严重,我们一方面要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整合行业的力量,成立行业联盟,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产品以应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也可适当提高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申请专利的成本,特别是有关我国的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核心技术方面的专利。

3、“专利内化、捆绑式的专利壁垒 专利利内部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保持其领先和垄断的优势,防止技术外溢,还在专利技术领域或含有专利的商品贸易中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

其中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

专利内部化的倾向不仅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领域,同时还阻碍了先进技术的流通与应用范围,从而形成贸易壁垒。

4、“行业标准垄断化”式的壁垒 其指的是通过实力相当的企业相互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最终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有60个主要的战略联盟,联合战线已成为众多企业的理想之选,通过联盟在群体内优势互补,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甚至占据垄断地位是联盟企业的最终目的。

标准和专利捆绑为跨国公司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丰厚利润,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

因此,关注专利群生产行业,抢占经济技术市场制高点,所谓“专利群生产业”,就是当某一方面的专利发明大量涌现并迅速延伸扩展时,就预示着一个新产业将会在不久诞生。

专利群生产业是带有规律性的技术经济发展轨迹。

窥视这一轨迹,能够获得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11月,当时全称为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中国专利局内设机构。

此后,伴随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历了两次更名:1998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3年底,经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复审请求的审查、初审驳回的复审、实审驳回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及出庭应诉。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专利失效2个月后可以恢复吗



一、 想要失效的专利恢复,并非没有全然的回旋余地,但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例如上述中的第一种,以及第三种原因导致的专利失效,就没有办法恢复。

首先是专利存在的寿命到了极限,如同人和动物的自然死亡一样,权利是自然终结的。

而第三种,则是持有人因为某种原因,例如无力续交每年昂贵的专利维护年费等,不能使专利产生价值,故而自主放弃该项专利权。

这种形式导致的专利权终结,也是没办法恢复的。

对于第二种形式导致的专利失效,则还有一定的挽回余地。

因忘记续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专利局会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续交时间,通常是六个月左右。

在这段期间内,专利局首先会给发明人下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通知发明人专利即将失效的这个事实,如果发明人知道了,那么在逾期的这个时间段内,补缴当年的专利年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就可以简单的恢复专利权利。

超出这六个月的宽限期,未补缴年费以及滞纳金的发明人,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仍然有机会补齐,但超出这两个月发明人仍旧没有任何行动的话,那么所申请的该项专利就会被专利局视为主动放弃权利,从而进入公共领域了。

这时候的这项专利,同样就没了挽回的可能。

二、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三、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

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

具体分四种情况: (1)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3)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4)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

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壁垒的类型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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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