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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专利权人需要的材料,专利口头审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4: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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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专利权人需要的材料



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人更改专利著录事项的,需要的材料包括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企业法人相关事项说明文书等。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二、 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现;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 动物和植物品种;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口头审理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所需费用。

口头审理的通知 确 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 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 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 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 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 作证。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好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书面公告举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专利申请未公开的除外);

专利口头审理流程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所需费用。

口头审理的通知 确 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 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 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 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 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 作证。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专利变更专利权人需要的材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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