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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专利权人是不是发明人,一般专利权是多少钱的年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2: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一般专利权人是不是发明人,一般专利权是多少钱的年费

一般专利权人是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

要想成为专利权人,有两种方法: 1、自己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符合授权的条件,依法授予专利权。

2、通过继承或交易成为专利权人。

公民或法人死亡或终止时,其合法的继承人得成为专利权人;通过买卖交易,他人也得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对专利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除此之外发明人对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自己不能实施专利也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也无权加以制止。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是个人,但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单位的发明具体一定是落在个人身上,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发明人可以填写多人、专利申请人也可以填写多个单位或多个个人或是单位跟个人共写,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的分配上就是所有专利权人共有。

总之专利权人,可以不是发明人,也可以是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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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一项世界首创技术发明专利引发官司



首创“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 傅先生诉称, 他研发的这项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是专为解决汽车爆胎事故灾难的机、电、液一体化自动控制技术。

2004年3月17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发明名称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专利号:ZL00101579.6。

这项技术为世界首创,因此,他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 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2004年4月24日,傅先生与彭先生、王先生等3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彭先生等3人组建公司,实施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发明专利,专利项目简称为BAS项目。

合同约定了专利实施许可费支付方式为“前期使用费+按年提取使用费”,前期专利使用费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年提取专利使用费数额为公司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2%。

彭先生等3人于2004年6月26日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同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条款修改完善的补充协议》,约定:2004年9月20日前,思超公司与傅先生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2日内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思超公司在取得备案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支付专利使用费100万元。

另还约定,思超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再支付专利使用费400万元。

专利权人告专利使用人侵权 2004年9月19日,双方到西区知识产权区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并于9月21日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给傅先生100万元专利使用费。

而另外400万元没有按时支付,为此,傅先生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傅先生还诉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和征集产品代理商会议,在印刷的资料中宣称“拥有ZL00101579.6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

另一公司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网站上发布思超公司产品代理广告,以思超公司产品南宁、广西地区代理商名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为此,傅先生把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印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及其他文字资料;判令思超公司归还其专利证书原件及技术资料。

专利使用人否认侵权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称,全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有20多万个,而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微乎其微。

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转化为商品,专利本身就如同一张废纸。

思超公司为了能够使ZL00101579.6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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