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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33: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很多,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售卖知识产权。
对于被侵害一方,打官司的时候要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的内容如下: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危害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犯罪。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
(一)从理论上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理论上有周边限定和中心限定等不同解释方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目前我们采用的是折衷的办法,即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 及附图用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这里不仅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目的、技术 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界定,消除模糊认识,同时还包括对等同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法规定其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普通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后自然而然地想到的技术特征,这就是等同特征的概念。
(二)从专利保护类型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A、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
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
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1、提取和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如前所述,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目的和效果的全部必要条件,其总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对于方法专利而言,是步骤和条件;对于产品专利,是其组成部分及其空间位置、连接装配的关系。
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越具体,保护范围越小,反之,则越大。
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往往尽可能地将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解释得越少越好,越抽象越好,而被告则尽其所能地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个数解释得越多越 好,技术特征越具体越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结构,全面分析,准确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及内容。
2、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正确解释,确定其准确的技术含义。
从权利要求中提取的技术特征,其技术含义有时是不确定的,还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解释,否则,仍然无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为如何解释技术特征制订了一个科学完整的规则,对我们专利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某些技术特征,根据单一的解释方法,是不能确定其准确含义的,我们要根据说明书的文字、附图,并还要结合其他多种解释方法,才能确定其含义。
比 如,上述 “竹片竹丝席”案件中“衬”字的技术含义。
被告认为,被控产品的纱布是用胶水粘在竹片竹丝上的,与“衬”的技术含义不同。
说明书文字未给出衬这一技术手段的解释;附图上,竹片竹丝与布之间保留有齐整的较大空隙,显然二者不是粘接关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衬”作为动词,其意思为在里面或下面托上一层; “托”不具有粘接的含义,二者的连接不是固定连接。
常用词有“衬布”,指缝制服装时垫在衣领、两肩等部分的布,与被衬物之间不是固定关系,可作相对位移。
综合认定,“衬”不具有固定连接含义,特别是粘接的含义。
3、贯彻全面覆盖、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排除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提取完成,即可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进行侵权比对,并应贯彻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禁 止反悔原则。
其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中的基本原则。
被控产品或方法,如果包含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其等同特征,则构成侵权。
(2)排除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与完成发明创造目的无关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未 包含该项附加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附加的特征指定为多余特征,而予以忽略。
在大量案件中,专利主题名称中所包含技术特征甚至未被指定为多余,就被认为与专利保护范围无关,而直接忽略。
对这项原则,学界长期颇多异议。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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