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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32: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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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附:相关法律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知局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知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不可撤销也无撤销必要,被执行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若尚未执行,则可能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说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涉及引证文件时的要求



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经常会遇到引证文件的撰写方式。

由于能够突出发明重点、节约篇幅,采用引证文件的撰写方式受到很多申请人的青睐。

各国专利制度中对于引证文件均有具体要求。

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在说明书中可引证其他参考文件,尤其是已知背景技术的文件,此外,亦可引用其他相关文件来说明有关特定技术特征或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必须明确指出并说明所引用的是其他文件中的哪些特征,如果引证的参考文件与技术特征的公开是直接相关的(例如与一项请求专利的设备的组件有关的细节),那么,为了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有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应该将每项技术特征整合到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因为专利发明必须在不需参考其他资料的情况下即可被人理解〔可参见《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PART F)第二章第4节〕。

美国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要求和我国的差别较大,但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中对于引证文件的提出及其形式、内容同样也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要求(可参见该手册第22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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