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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登记本格式是怎样的,专利的一审审查意见需要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29: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登记本格式是怎样的,专利的一审审查意见需要多久

专利登记本格式是怎样的



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行填写。

主要项目有: (1)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

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2)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

姓名—般要求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3)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用简称。

如果专利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为其代表人。

没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

(4)申请人地址。

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地址。

申请人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

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5)申请日。

申请日是申请专利的日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

优先权即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有优先权日的应注明第一份专利申请提交国、申请日期、申请号。

专利说明书是详细阐述发明技术实质的文件,供专利机构审查、印刷、公布并征询意见。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颖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⑴扉页。

在扉页上印有专利文献和有关法律文献的著录项目。

专利文献的项目可分为四部分: ①号码。

文献号、申请号、优先权申请号。

②日期。

申请日期、优先申请日期、公告日期。

③名称。

出版此专利文献的国家的、地区的或国际产权管理机构的名称、优先权申请案提交的国家名称、与文献有关的人员的识别(系指申请人、发明人、律师等)。

④有关技术内容的情报。

文摘种类简述、国际专利分类、本国分类号、发明题目、不包括在叙述正文之内而单独列举的有关先前技术的文献目录、摘要或权项。

⑵正文。

正文包括: ①名称。

名称应能准确和简明地确定发明对象,与发明范围完全相符,与专利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②序言。

说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创立发明之前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与技术优势等。

⑧主体。

这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

说明发明细节和解决的手段,往往列出若干实例和最佳的实施方案,并说明采用本发明后将会得到的技术经济利益等。

④附图。

附图主要是说明说明书中所包括的零部件或各种方案,图的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的文字内容。

附图包括示意图、线路图、图解、工艺流程图和其他绘图。



专利的一审审查意见需要多久



一、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以后每次是2个月。

在计算期限时会加15天,15天为推定收到的时间。

二、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

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

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1、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 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

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2、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三、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情形?



一、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 向国知局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知局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吗?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知局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给与相关专利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 5、为了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三、专利没下来之前可以卖产品吗? 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企业已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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