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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方法包括,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26: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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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方法包括



一、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3、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二、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

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

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

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知局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

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近现代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过去的德国专利制度为代表的“中心限定”模式。

即:只保护独权,不保护从权。

第二种类型是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周边限定”模式。

即:既保护独权,又保护从权。

第三种类型,称为“折衷解释”。

通常称为“折衷解释”原则。

它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

我国自从1985年建立专利制度开始,就一直采用“折衷解释”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附:相关法律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知局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知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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