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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是指什么,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利弊怎么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25: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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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是指什么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利弊怎么分析



专利侵权的?诉讼中止作为现行法律而言,是有其一定的存在价值。

那么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利弊怎么分析?以下是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利弊怎么分析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利弊怎么分析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设置的原因,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因而权利基本稳定;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同时专利授权、复审与专利侵权分属行政和司法程序,因此,一般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中止诉讼。

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权利人对中止时间过长,造成其权利难以保护而怨声载道;另一方面被告及公众对专利的授权轻率亦牢骚满腹,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从利益平衡角度看专利诉讼中止问题,应该说这是专利制度设置必然的选择,中止诉讼虽然有其不利的一面,但现存制度框架下,中止诉讼仍不失为解决专利权不稳定的正确选择。

在诉讼价值层面上,由于诉讼中止延长了诉讼周期,相应地令民事权利处于持续争讼状态并导致诉讼成本上升,但诉讼中止对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无视客观障碍盲目推进诉讼,以致造成大量错案,无疑会危及人们对专利制度和司法权威的信心。

从社会整体利益上看,中止诉讼仍是节约和经济的,法律最主要的价值是公正,公正和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现阶段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不应以牺牲公正为代价而追求所谓的效率。

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不当授权,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实践证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实认真分析目前专利中止问题,事实上利益的天平还是向权利人倾斜的。

因为,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并取得授权相对比较容易,或者说专利授权过宽。

而一旦获得授权并指控别人侵权时,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要在规定的答辩期15日内,对涉讼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充分的无效证据,短短地15日内要想充分准备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无效程序中对请求人的证据要求和理由远远超过专利申请时的授权标准。

对此有人形象地称其为授权与复审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宽进严出。

如果在这样的制度设置下,还要减少中止数量,将造成双方的利益失衡,不利于该制度的整体作用和效果的发挥。

现在已有人戏称“垃圾专利”随处可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只是一种“虚假繁荣”和“泡沫数字”,并未产生实际作用。

这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现在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鼓励创新的口号下,支持并资助申请专利并以此指标考核政绩,这一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已背离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只是追求数字并已出现同一技术多次重复申请,甚至有几十次的特例。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诚信的市场主体利用这一制度追求不当利益,使这一制度人为产生障碍。

所以说这个问题既非理论问题,又非法律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因此在不改变现行制度前提下,以现行的司法解释把握中止问题,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专利诉讼中止问题,只有在立法层面上,从制度上对实用新型专利改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同时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这样才能保证权利基本稳定,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诉讼中止问题。

理由是:专利制度已实行20多年,其本质上是鼓励发明创造,这是人们普遍接受专利制度的原因。

但现实生活中,目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的专利制度,已使不少人认为,这样的授权不但未能促进技术进步,反而成为阻碍竞争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与其要所谓的“虚假繁荣”,不如要实实在在的创新。

从大量专利被无效的数字足以说明专利授权机关每年进行着大量无效劳动,与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如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真正的发明创造的审查上,优化权利配置,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

只有采取实质审查,放弃形式审查,使权利相对稳定,才能从制度上根本消除中止诉讼的弊端。

尽管这样会降低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但一旦授权,权利即是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也保护了真正的发明创造,这样与当前国家努力提倡自主创新的大目标相吻合,社会整体环境也有一定认同基础。

专利采取实质审查,无谓申请也会大量减少,更不会冲击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详细说明 发明专利,是国家专利局对其“三性”进行实质审查后才授予的一项专利权。

由于它的效力相对稳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列举的中止情形中不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目的就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被告故意拖延时间,避免诉讼人力、财力的浪费,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中止审理。

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合议庭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发现这些证据影响了该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法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但上述《若干规定》中却未对该类案件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因此法院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这一弹性条款,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来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全部无效的事实证明法院中止诉讼是正确的。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那么当专利复审委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该案如何处理呢。

新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法院在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待定,本案应继续中止审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导致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本案可以恢复审理,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审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然后决定是否继续中止审理。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是终局裁决,导致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因此第二种观点直接恢复审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但按照第一种观点,一概而论地继续中止审理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专利行政案件也不例外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生效,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北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专利复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审查,而涉及专门技术问题,复审委是最有经验和发言权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意见,也正是出于平衡和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之目的。

所以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审查提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关于专利效力方面新的对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没有法院就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迅速结案。

恢复审理后,本案如何处理,即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以何种理由加以驳回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举欠妥,原因在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还不是终局决定,在这个决定未生效前还不能认定专利权是无效的。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制度的运用需要按照明确的诉讼中止情形来定。

那么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专利侵权的诉讼中止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三、诉讼中止在法律中规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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