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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24: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



一、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一)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13、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1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15、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16、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正文】 2009年12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实施,关于该司法解释的具体指导思想究竟是什么,具体条款的变化和出台对即将面临的新的案件有何影响,需要具体分析之后才能了解,因此现总结如下: 一、关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指导思想 1、依照专利法进行解释的原则。

2、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3、兼具可操作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WTO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最高院曾在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意见;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停。

伴随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9年最高院重新启动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三、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该司法解释包括20条,主要内容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下面将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简述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第一款,主要应当关注的是,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权利要求的问题。

此前,有代理人问我,“变更其权利要求是否意味着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从字面上理解,有可能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此处应当做“缩小解释”,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在无效程序中提出,在法院阶段目前是不能支持权利要求的修改请求的。

另外。

“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只能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由于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大多会提起“反诉,即针对系争专利向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复审委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或者专利权人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应当允许原告(专利权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变更,例如由权2变更为权1。如果在一审后无效决定未生效,而在二审辩论终结前被部分无效的;专利权人(原告)因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提出变更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以判决书的形式驳回起诉。

在此情况下,可以允许原告另行起诉;否则允许原告变更的话,无法实现审级的要求。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款,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

由于中国目前很多法院刚刚获得专利侵权审判资格,因此在理解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存在偏差,所以制定本款以引导法官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条是对专利法第59条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虽然本条寥寥数字,但是统领等同、禁反言、捐献等侵权判定原则的重要依据。

(1)本条主张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理解。

那么,根据折中主义原则,此款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宽的以中心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德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也排除了保护范围比较窄的以周边限定原则为主要参考的英国专利法的解释规则。

引入“虚拟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体现了“杜绝主观色彩和自由裁量权”的良苦用心,是考虑到专利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技术背景的不同而创设的。

在此意义上而言,该原则的设立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相对客观公正的角度。



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是什么



只有保护尊重知识产权,人们才会有创新、生产的动力。

知识产权是不容侵犯的,那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是什么?以下是 小编为您带来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一、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全面覆盖原则 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字面侵权。

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

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二、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等同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在中国,等同原则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有正式规定。

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可以表述为,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禁止反悔原则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

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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