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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辖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中第三人责任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7:5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管辖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中第三人责任认定
知识产权管辖如何确定
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
现实中,因为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不再少数,解决的方法主要是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实践中该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吗? 小编下面为你带来相关规定内容。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 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中第三人责任认定
知识产权纠纷中第三人如何认定? 小编通过案例为你解答。
原告崔某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从被告X商场处购得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小神童插板”,并于2003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书,对上述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了制止。
鉴于被告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其应承担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日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 678元,支付调查取证费3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商场答辩称:原告指控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在被告处租赁柜台的S公司销售的,被告不是侵权人;S公司已经撤出被告柜台并停止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为善意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2001年2月27日,崔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01 年12月19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专利号为01204415。6。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一种组合拼板,由底板和拼块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是由不少于两块子板拼成的,子板上具有单向排列的棱柱或凹槽,拼块可插在棱柱上或凹槽内。
原告此后实施了该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比乐插板”。
2002年,被告X商场与S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X商场将其商店B1层1。5平方米作为租赁场地提供S公司经营礼品之场地,租金为1300元/月,合同期为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S公司在业务经营中采取由X商场统一收银的收款方式,X商场在扣除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余款全部返还给S公司。
2002年9月28日,原告崔某在X商场购买了“小神童插板”一件,支付价款38元,X商场出具了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号码为:6641343。
该产品外包装盒侧面粘有两个白色标帖,其 个标有“S公司合格证”等字样,另一个标有“鞍山市M有限公司”等字样。
2003年2月25日,原告崔某就X商场、S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书。
该决定书决定:X商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S公司停止制造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该决定作出后,崔某及X商场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认可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与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所依据的事实相同。
崔某主张X商场销售的“小神童插板”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二者完全相同。
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X商场称S公司在其承租期间,以销售魔尺和按摩器为主,其共进货“小神童插板”5个,销售3个,剩余2个已退回。
崔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崔某作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比对,X商场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的“小神童插板”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崔某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于涉案的销售发票由X商场出具,X商场主张其不是实际销售者,不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书作出X商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决定,原告崔某亦未在本案主张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本案中,X商场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于S公司,且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S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因此,应视为X商场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鉴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X商场明知其销售的“小神通插板”是未经原告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X商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提出的X商场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应承担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X商场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侵权中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
按照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销售的发票系由X商场出具,所以应认定X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但是由于X公司证明了涉案侵权产品系由S公司制造并且崔某并不能证明X公司在销售前已经知道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虽然X公司构成侵权,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理解适用上述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 2、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系确实不知道即可,即使是行为人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的,也可以援用该条免除赔偿责任; 3、在适用该条时,双方的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如下:首先原告专利权人应当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且系未经其许可所生产和销售的;此时,被告需证明该些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方可免除赔偿责任,除非原告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告明知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多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
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的繁荣,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
那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意义何在? 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 在知识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价值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
1988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美国版权界八个集团组成)“所辖公司的版权业销售额超过2700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3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和很高的就业机会。
”我国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尚无此可观。
而我们要赶超发达国家,也需知识、技术的飞跃发展。
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体制未臻完善,人们又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相当严重,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这就亟待加强法律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
只有惩治种种侵权行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才能使知识产权人的付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激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如果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往往使纠纷进一步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进一步升级,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定,所以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平息纷争、化解矛盾,避免造成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使社会稳定、有序地运转,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种种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必然依赖于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主要支柱和重要标志。
市场主体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就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正当的、公平的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而正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必然能制止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正确授于申请人以知识产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准人秩序;正确地保护知识产权,制裁非法侵害,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
(三)防止消费者被蒙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侵权纠纷,常常与消费者权益休戚相关。
侵权者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利用了知识产权来蒙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通过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消费者挑选商品大都要看商标,其目的是追求商品质量,因为商标表明商品的来源,标示着生产者的一贯信誉和商品的固有质量。
于是有的生产者就在其掺杂使假或粗制滥造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而解决了两个生产者之间的商标纠纷,制裁了商标侵权行为,也就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四)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圆满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使其他公民通过自己身边活生生的事例,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个人、社会和国家有什么重要作用;它保护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
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使公民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管辖如何确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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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