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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度,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5: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度,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

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度



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

那么,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度呢? 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 第二层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三层为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协议。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 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对外接待管理规定;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管理规定;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三、保护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

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

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

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

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

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

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

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

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内部。

企业员工,尤其是掌握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势必是其他企业争相“挖掘”的人才。

因企业员工辞职或解聘而发生的商业秘密的外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宣传以外,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协议,也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

员工劳动合同中附带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加强了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主动地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对手。

与员工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应当是具体的,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要求员工履行的保密手续,并且对员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为应当通过条款或协议进行限制。

例如,一家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一次有偿的研讨会,在会上该销售主管以个人身份向与会者介绍了本行业内的销售经验和技术。

由于企业与该销售主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业在追究该销售主管责任时,就显得非常被动。

国外的经验和司法判例表明,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

根据调查,在华跨国企业认为中国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影响他们投资的首要因素,在这一问题通常是通过从其竞争对手“挖人”来解决的。

人才的频繁流动在国内的企业界也屡见不鲜。

由于普遍的规律是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也非常严重。

虽然,企业通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这仅仅要求了员工在企业内就业时的保密义务,对于员工跳槽后的约束是不够的。

在英、美等国,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业在员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并要求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

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规定为“竞业禁止”条款。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从而被大多数企业所运用。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

(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员工更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忽视。

)对所有员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员工的以下行为:(1) 自行设立与企业竞争的公司;(2) 就职于企业的竞争对手;(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但是,“竞业禁止”条款绝非企业的法宝,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是必须平衡员工的就业权利和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

首先,对于“竞业禁止”的员工,企业必须给予充分的经济上的补偿。

假设一名员工在企业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给予的补偿低于5000元,则不妥当。

其次,企业不可限制正当的竞争行为。

企业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研制了新的技术,并在离职后将该技术投产,这可能造成对企业的竞争,但是此类竞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将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不可随意地禁止这种竞争。

另外,由于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情况又非常复杂,所以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不可无端地限制员工的就业权利。

例如,企业不可笼统地限制财务人员在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再担任财务人员。

又如,企业不可针对非商业秘密或者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再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总之,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慎重地考虑员工的就业权利。

以上我们分析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种种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的自身制度以及合同关系方面。

但是,一旦发生企业商业秘密遭侵权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虽然,企业可能与合同对方或者自己的员工签订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商业秘密成立并且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则无法胜诉。

1996年,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商业秘密遭侵权起诉至法院,这一案件的案情比较典型:兰生公司某员工在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公司,该员工以新公司的名义向兰生公司的客户发出信函,要求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就兰生公司的同类产品报出比兰生公司低的价格。

嗣后,部分兰生公司的客户中断了与兰生公司的业务往来。

法院最终判定,该员工及其就职的新公司侵犯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兰生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均属于该公司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并且有证据证明兰生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了必要的保密教育,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措施。

然而该员工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与兰生公司的竞争中,其报价有针对性地低于兰生公司,并导致兰生公司客户与之中断业务。

这些行为构成对兰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

本案提醒我们,任何企业维护其商业秘密应当提供有关商业秘密成立的证据,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非常重要。

同时,企业还应当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收集证据作为佐证,因为我国法律原则上只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给予支持,权利人应举证说明损害已实际发生并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



申请专利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创造了一项专利的时候,需要经专利管理部门授权,当事人才拥有该项专利的所有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专利需要写申请书,那么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下面由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怎样撰写专利申请书 如何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是每一个想自己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人最为关切的一个问题。

因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一般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通常还没有机会再作更改,而批准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写出一篇优质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书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本身可以独立存在。

它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第三人生产的产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所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切勿写入任何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同时,也切勿将权利要求(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较为宽广,使之其权利不稳定,易于被无效,新法修改后即更会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一是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一是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

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

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书应尽可能从多方面角度来补充、完善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

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型的技术特征来撰写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二、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如何撰写专利申请资料



申请专利时,必须撰写提交申请书、说明书以及摘要和权利书等文件。

这些文件书写格式有很多要求,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若因为专利申请书内容填写错误而耽误申请专利时间,对专利权人而言是得不偿失得,下面是 小编关于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所需材料做的介绍。

一、摘要书写的注意事项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二、请求书包括哪些内容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 申请文件清单; (八) 附加文件清单; (九) 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三、说明书的书写要求 专利申请说明书需要楚、完整地叙述发明的内容,详细介绍发明过程,指出类似发明的技术情况及弊病,说明本发明在克服这些弊病所采用的方法,说明本发明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

除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各部分应当至少使用一个自然段,但不用加序号和列标题。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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