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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棱钢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秦皇岛前景光电与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9: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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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棱钢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云龙,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

法定代表人郑妙典,厂长。

委托代理人余功勋,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余长江,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

法定代表人侯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文彬,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明新村7组。

委托代理人林天来,男,汉族,1946年7月14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外环西路150号。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多棱钢业集团)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8月7日作出的第8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58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简称联捷铸钢厂)、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简称金星钢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滕云龙、孙振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冯涛、王丽颖,第三人联捷铸钢厂的委托代理人余功勋、余长江,第三人金星钢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文彬、林天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前景光电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树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章启,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河北省专利技术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225号7栋2单元3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瑞,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晗,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234号273-18。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208-2号。

上诉人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前景光电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前景光电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吴树和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章启,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瑞、王伟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张晗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专利名称为“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简称本专利),专利号为ZL00253368.5,申请日为200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是张晗。

针对本专利,前景光电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3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224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22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前景光电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附件6公开了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包括应变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桥体)及其两端的力引入体,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开有通孔,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与通孔壁相连,应变计(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片)分别帖于薄板支叉的单面或双面。

与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之处为:(1)本专利中粘贴应变片的弹性应变杯是安装在传感器桥体内,而附件6中用于粘贴应变片的薄板是在通孔中经过机加工切割后与应变体一体形成,并且本专利中的弹性应变“杯”和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的结构形状也不相同;(2)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相连接形成电桥,而附件6并没有披露上述相关的技术内容。

由于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由于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与通孔壁是一体形成,因此即使附件8与附件6和3有结合的启示,也不可能如原告所述仅用附件8中的“硅杯”单独替换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

由于附件3、4、8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附件3、8与附件6或附件4、8与附件6相结合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论相对于附件4、6、8的结合还是相对于附件3、6、8的结合均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224号决定。

前景光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224号决定。

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连接形成电桥”是本领域内的惯常技术、公知常识。

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创新要点十分简单和清楚,仅仅是将应变片贴在一个中间体(弹性应变杯)上再装入直接受力变形体(桥体)的技术方案。

附件6披露的是一个通过中间弹性体将力从受力变形体传给应变片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该对比文献已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因权利要求2、3属于公知技术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张晗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名称为“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专利号为ZL00253368.5,申请日为200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是张晗。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包括传感器桥体、弹性应变杯、应变片,其特征在于: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应变杯上粘贴有应变片,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相连接形成电桥。



秦皇岛燕大宇翔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秦皇岛燕大宇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秦皇岛燕大宇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献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燃,男,汉族,1946年7月4日出生,秦皇岛燕大宇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胜利村12号。

委托代理人秦晓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欧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杨东,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利工街56号5门。

原告秦皇岛燕大宇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燕大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的第7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76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杨东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燕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崔燃、秦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欧岚、耿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杨东书面向本院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76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燕大公司针对杨东拥有的名称为“蒸汽喷射真空制冷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关于证据,燕大公司提交的证据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证据1的出版日期与证据2、3的实施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燕大公司及杨东在口头审理中的陈述,并结合说明书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主喷嘴喉部管处为60~90角度”可以理解为主喷嘴喉部管的扩张段角度为60~90角度。

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下述特征没有被证据1明确公开:A、主或辅助冷凝器底部出水口经一个由三通阀门控制的连通管道与系统外的来水管道相连;B、当采用0.3Mpa以下低压蒸汽做工作介质时的主喷射器中的喷嘴喉部直径,至少比采用中、高压蒸汽制冷中的喷嘴直径大2倍;C、主喷嘴喉部管处为60~90度角,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而当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都具备新颖性。

而且,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扩张角角度范围的特征以及上述A特征,同时证据1和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同时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都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虽然证据2和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均没有公开“扩张角角度为60~90度”的蒸汽喷射制冷机,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2或3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第776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燕大公司不服第7765号决定,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就第7765号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A而言,其中的“三通阀门”应为“三通”加“阀门”。

一般技术人员经常在工程上和日常生活中使用“三通”加“阀门”这种方式,比如城市楼宇供水管道系统中、供暖管道系统中、工业设备的连接管道等大量实例中都采用“三通”加“阀门”的方法解决流体的流向问题,属于公知常识,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就第7765号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B而言,其已经被专利号为9223708.4、名称为“一种低压蒸汽制冷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公开,而且区别技术特征B本身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3、就第7765号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C而言,在该案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明确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为“主喷嘴喉部管处的扩张角度为60-90度角”,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但被告在确认“该特征可以理解为主喷嘴喉部管的扩张段角度为60-90度角”的情况下,未对原告提出的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的理由进行审查,而仅仅审查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做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2节的规定,因为不具备实用性的前提,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就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原告认为,第7765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其在第7765号决定中对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理由,并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进一步辩称:1、原告的证据3、证据4《蒸汽喷射制冷设计手册》的第62~69、78~81、94、95、212~215页、证据5~9、证据12、证据13以及附件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提交,属于其在本次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依法应当不予考虑。

2、关于被告在第7765号决定中没有审查权利要求1的实用性问题。

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1请求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仅就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由于原告的无效请求理由没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因此,被告根据请求原则在第7765号决定中未审查权利要求1的实用性没有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

其次,原告在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现有技术的主喷嘴喉部管的扩张角角度范围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角度范围不同,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综上,被告认为,第776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765号决定。

第三人杨东述称:本专利三通加阀门的特征在蒸汽制冷装置上有如下的优点:1、在开车时可避免有害杂物和污染的水质进入系统对设备造成堵塞和损害;2、在正常运行中可及时补水防止因泄漏和蒸发失水过多导致空车运行,以保证生产安全。

这是第三人在实际生产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765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本专利系名称为“蒸汽喷射真空制冷水装置”的第00211904.8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8日,专利权人为杨东。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蒸汽喷射真空制冷水装置,主要由制冷发生器、主冷凝器、主喷射器、辅助冷凝器和辅助喷射器等部份构成,其中当采用0.3Mpa以下低压蒸汽做工作介质时的主喷射器中的喷嘴喉部直径,至少比采用中、高压蒸汽制冷中的喷嘴直径大2倍,其特征在于主喷嘴喉部管处为60~90度角,主或辅助冷凝器底部出水口经一个由三通阀门控制的连通管道与系统外的来水管道相连。



福建多棱钢业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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