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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如何处罚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如何处罚假冒专利行为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 九、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知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知局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 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知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知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如何处罚假冒专利行为



对于生活中那些严重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将其定为假冒专利罪,依法需要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对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吗?乐知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 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

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2 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

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4、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实践中,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的,但是在具体的处罚上面可能会有所不同。

触犯假冒专利罪,严重的危害了专利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制度管制秩序,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此类犯罪打击会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厉。

因此要是涉嫌构成此罪,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辩护吧。

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讲解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216、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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