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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2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什么是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热门城市:北林区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东莞律师 乐亭县律师 廊坊律师 资阳律师 沙河市律师 金师 郑州律师 众所周知,商标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财产。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会将商标权其拿去做质押,以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困局。
那么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如何办理呢?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又该怎么写呢?下面就由乐知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怎么办理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A、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B、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C、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A、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申请质押原因,B、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C、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D、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E、质押的价值,F、质押的期限等;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D、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E、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F、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3、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A、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通过检查、检索、对比分析、调查研究等手段,从而决定对该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过程。
商标审查工作是由商标局委派指定的审查员,以申请日期先后按类顺序进行审查的。
商标审查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为形式审查;第二步为实质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证明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
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 一、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
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
)“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
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什么是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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