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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年费专利权恢复期限,未获得专利权的侵权应当怎么赔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4:5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未交年费专利权恢复期限,未获得专利权的侵权应当怎么赔偿?

未交年费专利权恢复期限



未交年费专利权请求恢复的期限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交纳专利年费被终止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要在收到通知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专利权。

相关法律规定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未获得专利权的侵权应当怎么赔偿?



一、未获得专利权的侵权应当怎么赔偿? 专利侵权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侵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侵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被侵权的专利权人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之外,还可以直接向专利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对方的专利无效,如果是经过专利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专利是主语自始无效,而非是从宣告无效之日起才无效,此时基于无效的专利建立的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归于无效。

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被人外观专利侵权投诉怎么办

李日政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李日政,男,汉族,1944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街河口下8-1-1号。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荣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 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萍乡市龙骧瓷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下埠镇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鑫,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泽雄,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日政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8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85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3854号决定的相对人萍乡市龙骧瓷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日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良、翟存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荣彦、耿 博,第三人萍乡市龙骧瓷厂委托代理人黄泽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18日就申请号为 98305632.3、名称为“轻瓷梅花环填料(Qc9818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作出第3854号决定,在该决定中被告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本案第三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6月3日,申请号为91302832.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公开出版物。

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可以看出,该轻瓷梅花环填料的中心为一带筋的圆孔,环绕着该中心孔有6个带筋的圆孔,该俯视图大致呈现为一六角的梅花形。

每一个梅花形“花瓣”的顶端均向外突起,形成一个尖部,在每一个尖部的两侧都具有一个矩形的突起部。

该瓷环的一个底面为平面状,另一个底面则存在突出部。

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也是一个梅花环填料,从侧面看该梅花环填料的形状与本专利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俯视图的形状略有不同:对比文件中的瓷环包括一个中心圆孔和6个外围圆孔,每个圆孔均不带筋,而本专利的每个圆孔中均带筋。

梅花环填料在使用时从两个侧面给人以视觉效果:一个是填料环的侧面视觉效果,另一个是填料环的正面视觉效果。

从侧面看,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完全相同。

从正面看,两者的总体形状是相同的,都呈现一六角的梅花形。

由于存在这些共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是相近似的。

本专利比对比文件多出的7条筋均位于填料环的内部,它们对该填料环的总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这种差异仅属于该填料环局部结构的差异。

被请求人所称的“正六角形”的存在是由外围的6条筋组合而成的,给人的视觉效果并不明显,并未产生实质性区别。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梅花环填料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854号决定,宣告9830563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原告李日政不服第385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本专利为一个立体形状的产品外观设计,它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与对比文件的对应视图明显不同。

本专利发明点在于俯视图中七个圆形孔中均有一个隔板,构成14个半圆,除中心圆孔为独立隔板外,其余六个圆孔中的隔板有机构成一个正六面形图案,使人们看上去有一种充实、稳重、均衡、和谐的美感,这是本产品外观最显眼的要部设计,本专利侧视图所显示的产品外轮廓虽然与对比文件没有区别,但它属于不影响产品整体形象的局部。

本专利产品增加了整体表面积,在增加美感的同时使工业应用效果更好,受到用户的好评及广泛采用,这种功能设计是体现设计要点的实质性设计。

对比文件的图案为七个圆孔,使人产生一种空洞感。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极易区别,决不会混淆。

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的角度考虑,本专利没有必要被无效。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第385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坚持其在第3854号决定中所持的理由,并进一步认为:

未交年费专利权恢复期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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