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恢复专利权要提交哪些材料,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4: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恢复专利权要提交哪些材料,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

恢复专利权要提交哪些材料



恢复专利权要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恢复专利权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恢复权利请求书、专利证明文件等的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地方专利局处理。

专利侵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两种并行的保护手段,这两种保护手段各有特色,当事人可以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特点,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

然而,现实中,这两种保护手段由于自身的不足,往往无法相互补益,当事人在请求专利侵权保护时,侵权纠纷常常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解决。

一、目前专利侵权保护的困局 (一)专利侵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作为终局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司法保护具有权威性、终局性、中立性等优点,请求人民法院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是一般的权利救济的方法,然而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司法保护的固有缺陷,法院在审理一些专利侵权案件时存在不足。

第一,程序复杂、多审级,时效性差。

专利权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要求专利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然而,“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后途径,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谋求法律的公正”①,因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立案、受理、答辩、出庭、审议、判决等法定的诉讼程序,期间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多道程序,因此,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结案,而专利技术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很容易短时间内迅速扩大,经过复杂、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后,损失可能已经无法弥补。

第二,技术背景不足,侵权认定困难。

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而这必须充分理解专利权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一般请求保护的是特定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背景才能准确的界定权利要求的边界,处理好专利侵权纠纷。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逐渐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率和质量的最大障碍②。

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常常依靠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咨询、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来克服技术障碍,这些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问题,但是也会带来效率低、公正性受质疑、缺乏案件的整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①。

第三,司法资源有限,案件积压量大,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需求。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

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②。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明显的积压,其中专利案件由于涉及技术问题,处理难度较大,积压现象更为明显。

第四,维权成本高昂。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案件专业性,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支付较高的律师或代理费用;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受理费用也一般较高;此外,有些专利侵权案件还需要进行技术上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

而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消耗了较长的时间,侵权人不当占有市场导致的损失往往通过赔偿也无法弥补。

第五,地方保护现象时常存在。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侵权产品的生产、流通涉及多个环节,因此,专利侵权案件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许诺销售地、进口地。

这也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往往具有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广泛的法院选择权。

被控侵权人是被动参加法院诉讼的,对于管辖法院没有选择的机会,当专利权人在一定的地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时,案件审判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行政保护的不足 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性、主动性、效率性上。

作为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省去了当事人高昂的诉讼和代理费用。

行政主体能在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调查小组,现场执法了解案情、主动调查证据、能在查清事实后快速做出行政决定。

因而,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给予专利权人及时、经济的保护,能快速、便捷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但是,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并没有按照立法设定的方向发展,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第一,不能认定侵权赔偿,保护力度很有限。

《专利法》第60条虽然授予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权利,但是只赋予了行政主体调解和认定侵权的权利,没有赋予其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权利。

然而,专利侵权赔偿损失,往往是专利侵权发生后,权利人最基本的诉求之一。

不赋予地方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赔偿的权力,就意味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旦选择行政处理,则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第二,行政处理具有非终局性,循环诉讼现象时常存在,往往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

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处理后,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行政处理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则仍然需要经历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被撤销后再次做出的行政行为还可能面临司法审查,从而可能转入循环诉讼。

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是希望收益于行政处理的快捷、效率、经济,但是只要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专利侵权纠纷就并不因为行政机关的处理而会节约时间和成本。

第三,案件受理量低,解决纠纷有限。

由于行政处理保护有限,又常常更加耗费时间和成本,因此,目前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都选择了到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①。

地方专利行政机不愿意面临司法审查,也往往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设立让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侵权纠纷的模式,是为了让两者各自发挥其优势,共同解决纠纷,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远小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解决纠纷方面作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专利法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

二、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亟待出现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专利侵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存在自身的不足,目前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纠纷解决途径不够全面,很多案件不能专业、快速有效的解决。

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梳理,构建一个符合不同专利侵权案件需求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体系。

(一)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一种民事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一般性特点:第一,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基础的民事争议也具有可处分性。

第二,解决纠纷的方法应该是多元的。

民事纠纷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应该是多途径的、多方式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个人、社会、国家等各种力量来获得解决,纠纷主体可以视需要自由做出选择。

第三,纠纷解决途径由国家通过立法设定。

虽然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但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确需要国家立法设定,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设定法院和仲裁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在行政法规中设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超出上述范围的民事纠纷,相应机关无权受理。

然而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却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可以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争议解决方式①。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是指和解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外调解,是基于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是指依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主要指诉讼。

公力救济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在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公力救济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专利侵权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②。

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这一重要的解决方式,然而,社会救济本身具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社会救济相比自力救济更注重规范性和可预见性,相比公力救济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专利侵权纠纷排除了社会救济,就堵塞了民事纠纷的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

此外,由于现实中,专利行政处理的上述不足,当事人选择行政手段处理的案件很少,诉讼几乎成为了目前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的社会发展趋势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其算术式可以表示为:每件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侵权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此外,受一些国家法定赔偿制度的影响,中国法院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的,则采用定额赔偿方法。

定额赔偿的幅度,一般掌握在5000元至30 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专利的经济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个案确定。

二、专利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犯专利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按照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损失额,专利权的主体和归属问题一般都是属于研究开发人的,而他也有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委托人既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民法总则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恢复专利权要提交哪些材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我国专利侵权仲裁制度初探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代理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