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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好处是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2:3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好处是什么?
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现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科学发展水平也越来快,国家和各地政府对科研保护,专利保护的相关制度是日益完善,这样对于科学研究团体和投资方都有很大的帮助,而对于东北来说,现在高科技产业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就会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相关产业人员的权益,下面就由律师364小编为您解答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使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专利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技术中包含的技术秘密(KNOW-HOW)。
第三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和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监督和检查,以及纠纷的调解和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合同订立 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四条 专利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有偿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利许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 专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订,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或主管机关批准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履行手续后生效。
第九条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作为双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
对促成专利许可证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条 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出具代理人委托书。
代理人应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
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序言:明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定义条款。
(二)写明合同的标的和有关的法律状况。
(三)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和有关的限制条款。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及有关提供技术改进的方式和费用的规定。
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好处是什么?
一、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好处是什么? 1、保证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
我们知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故一般情况下要比发明专利申请较早获得授权。
申请人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情况下,一般实用新型申请会较早获得专利授权,这样可以保证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证书,尽量缩短获得专利权的时间,以便申请人办理有关项目交易、宣传推广、资质认证、侵权维权等事宜。
2、尽量延长申请人专利受保护的时间、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我们知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是10年,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20年,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先获得授权,则申请人取得了10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发明专利也获得授权,则申请人可以放弃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这样,同一个发明创造则延长至20年保护期限。
而且,由于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及权威性较实用新型专利都有很大提高,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发明成果。
3、可以同时达到单独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目的并可弥补单独申请的缺陷。
单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好处是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短并将较早或较容易获得授权,有利于配合申请人的一些认证、交易、宣传等安排。
缺点是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无效,且保护期较短。
单独申请发明专利,好处是一旦获得授权,则专利稳定性较好,且保护期较长。
缺陷是,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且审查较为严格,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的风险要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大的多,且申请周期较长,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对于专利利用的安排。
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正好可以采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是申请人较好的一个选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针对实用新型,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加以保护。
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
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随着我国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公民和企业也会在日常中研发各类的专利产品,那么国家为了保障专利产品不受到侵害,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进行专利保护,在办理专利申请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的证件,在注册完专利产品后,有任何的公民和企业使用专利也会受到处罚。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周期是多久
同济燃气设备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同济三星燃气设备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4号 原告徐吉浣,女,193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同济新村611号8室。
原告秦朝葵,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福路30弄8号302室。
原告袁林森,男,192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同济新村605号203室。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暾,上海市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三星燃气设备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川路492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陆仲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民,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吉浣、秦朝葵、袁林森(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同济三星燃气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4年6月17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暾,被告三星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志民参加了证据交换。
2004年7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上述人员,及原告秦朝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吉浣、秦朝葵、袁林森诉称:其在被告三星公司兼职期间,研究开发了“燃气红外与大气式火焰组合型燃烧器”的科技成果。
该科技成果由被告三星公司于1999年 7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2000年4月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27785。X。该科技成果是被告三星公司于1998年 12月9日获得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的“X型复合多孔陶瓷板燃气红外线辐射器”项目的后续衍生科研成果。
2000年10月,被告三星公司与上海电气同济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三星公司将“燃气红外与大气式火焰组合型燃烧器”及其应用技术(含专利号ZL99227785。X)以人民币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电气公司。
同时,被告三星公司在该协议中还将其拥有的另外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专利号为 ZL00216499。X)以人民币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电气公司。
另外,被告三星公司同时还与电气公司签订另外一份《技术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三星公司所有的一项发明专利成果以人民币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电气公司。
此后,电气公司于2000年11月30日向被告三星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转让款人民币90 万元,于2001年1月19日、2 月27日向被告三星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转让款人民币120万元,于同年7月2日向被告三星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转让款人民币30万元,总计付款比率已经达 80%。2003年 11月,原告得知上述技术转让实际付款及被告三星公司因此所获收益的情况,便多次与被告三星公司协商,请求被告三星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被告三星公司始终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其为涉案专利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和完成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1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一条第2款,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3款等规定,被告三星公司理应向原告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的转让收益中的20%。原告几经交涉不成,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星公司向原告支付职务发明的报酬人民币9.9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01年7月2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日利率0.021%计付)。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专利号为ZL99227785。X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证明原告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设计人。
2、1998年12月9日,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项目名称为“X型复合多孔陶瓷板燃气红外线辐射器”,项目单位为被告三星公司。
证明系争专利技术成果是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后续开发成果。
3、2000年10月,被告三星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
证明被告三星公司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将系争职务发明技术成果提供给电气公司实施转化。
4、2000年10月,被告三星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
证明被告三星公司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有的另外一项发明专利职务技术成果提供给电气公司实施转化。
5、2003年10月,电气公司向相关人员作出的《技术转让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证明被告三星公司前述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将系争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已经获得经济收益。
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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