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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彦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产品专利合同应该怎么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1:1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于彦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产品专利合同应该怎么写?
于彦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于彦奎,男,汉族,1940年10月26日出生,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所长,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北村31号-2。
委托代理人邓金山,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07号1号楼1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山东煤矿莱芜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西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玉,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峰,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山东煤矿莱芜机械厂企业规划发展部职员,住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杨庄派出所宿舍4号。
委托代理人岳润海,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山东煤矿莱芜机械厂冶金室主任,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329号院内。
原告于彦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第7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79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 年2 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山东煤矿莱芜机械厂(简称莱芜机械厂)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 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彦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金山、苗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崔国振、柴爱军,第三人莱芜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峰、岳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79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莱芜机械厂就于彦奎拥有的名称为“干熄焦除尘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关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关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简称高行终字第136号判决)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技术方案的认定,我委认为:权利要求1中“干熄焦除尘设备”的结构为三个部分,而权利要求2中“干熄焦除尘设备”的结构为一体,因此权利要求2只是权利要求1形式上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实质上为:一种干熄焦除尘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带有旋风子(18)、直管(16)及螺旋导向机构(17)的除尘单元,螺旋导向机构、直管、旋风子三部分制为一体。
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根据已生效的高行终字第136号判决的要求,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进行评述。
权利要求2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至5的创造性。
根据高行终字第136号判决的要求,以下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基于两审法院的认定,我委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公开的一体烧结成型的除尘器陶瓷整体单组管的基础上,不能容易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三个各自独立的部件紧密配合构成的除尘单元,并且在莱芜机械厂提供的证据1、2中也没有给出教导和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证据6的新颖性评价,我委认为权利要求2与证据6的技术方案结构相同,区别仅在于构造除尘单元的方法特征不同。
在不考虑构造除尘器单元的方法特征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6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至5均是权利要求1和2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各除尘单元串联”、“各除尘单元并联”、“各除尘单元串联后再并联”。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至5具有创造性。
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2中均披露了除尘单元并联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口头审理中,于彦奎承认权利要求3至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本案中,证据6本身就涉及多管除尘器方案,结合证据1或2,我委认为在除尘器中根据除尘工艺的需要将多个除尘单元进行串联、并联或串联后在并联的设置方式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至5附加技术特征的加入不会使权利要求3至5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构成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至5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均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798号决定,宣告00256971。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3至5无效,在权利要求1、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至5,以及权利要求6至8的基础上维持0025697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于彦奎不服第779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效果是通过消除螺旋导向机构之间的间隙,使全部惰性气体必须通过螺旋导向机构,因而能够提高其除尘效果。
权利要求2必须在满足权利要求1的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
如果将权利要求2作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在螺旋导向机构、直管和旋风子制为一体后,三者之间可能存在间隙,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因此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至5均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798号决定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形式上的权利要求,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具体理由坚持第7798号决定中的意见。
我委作出的第779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于彦奎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7798号决定。
产品专利合同应该怎么写?
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现在我们如此便捷的各种社会服务其本质都是依靠于各种各样的发明创造的,发明创造者本人在研究专利的过程当中可能会经过多次的失败,煞费苦心以后才终于研发成功的,所以国家对于专利的保护程度一直就是非常注重的。
产品专利将来跟他人合作的时候应该签订产品专利合同。
产品专利合同应该怎么写?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产品专利权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一、产品专利权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产品专利权属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当代社会,现在公司法内部的话,它是有一个具体的一个管理类型的规定的,比如说我们公司内部产生的一些专业权创造等等,它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一个权利方面的保护,这同时也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专利权法的规定,两者同时进行规定。
专利权终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
于彦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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