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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何规定?,专利法的一般条款内容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0: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何规定?,专利法的一般条款内容有哪些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何规定?



1、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何规定 职务发明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创造的一种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在资本主义国家,这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

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上,即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解决这一问题,原则上应遵循“合同高于法律”的原则,即:,发明创造成果权的归属,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种类型:一、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 (三)辞职、退休、转岗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如果只使用了本单位的少量物质技术条件,而这些物质条件的使用与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就不能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证明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对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研发成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

二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项目转让书。



专利法的一般条款内容有哪些



专利法的一般条款内容有哪些 专利法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申请、审查与批准,以及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这几大部分。

相关知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具体解释是什么?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活动成果。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保护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同时,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这些发明和认识的本身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所说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比如,交通行车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速算法或口诀、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比赛规则等都不能获得专利。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这里讲的“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

这里讲的“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这类治疗或诊断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例如,超声诊断法、针灸、麻醉、按摩等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等等。

TRIPS协议对此也作了规定,即成员可以将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对此,TRIPS协议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等问题作了规定,对符合该条例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

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这类方法由于有技术成分的介入,并对最终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也有一些人申请专利权保护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一些困难,最终没有成功的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法律当中规定的智力活动的一些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一些思维的运动抽象的东西,因此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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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何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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