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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修订说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0: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修订说明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1。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 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

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修订说明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可以以实施、许可、转让等方式予以运用,从而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体现于权利人可以设定担保物权,为债务提供担保,充分实现专利权的交换价值。

因此专利权质押对于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推动专利权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正式施行。

该法第七十五条首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同时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法为专利权人设定质权和专利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6年9月19日,为贯彻实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原中国专利局颁发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管理部门、程序及要求、登记期限等。

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对我局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与现实及相关法律不相符合。

例如,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我局名称已由“中国专利局”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有关专利权撤销程序的规定;尤其是2007年10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将专利权质押的生效与合同的生效加以区分,明确了登记仅仅是质押的生效条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综上所述,结合我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实践,有必要对1996年颁布和施行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修订的指导思想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专利权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服务专利权人融资为目的,在总结我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10多年来的经验基础上,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要求,紧密结合10多年以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为专利权人的质押登记提供更为迅捷的服务,以充分地发挥专利权的交换价值。

三、关于本办法的主要修改建议 (一)关于本办法名称、立法宗旨和相关内容的修改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按照本条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客体并非质押合同,而是该专利质权。

这一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的现行规定。

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同时,为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之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又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所以专利权质押登记应当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专利质权而不是质押合同为登记客体。

当然,由于专利权质押合同比较完整地记载了专利质权的主体、担保债权的种类及额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等事项,因此质押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作为专利质权登记的依据。

据此,草案建议将现行规章名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考虑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事项的公告,且其关于提交中文文件的规定等也适用于质押登记的办理,因此草案增加了物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本办法的立法依据。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草案将立法目的调整为“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

鉴于质押登记客体的变化,草案对质押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只保留了为准确记载专利质权而必备的有关条款,如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的名称及专利号等,而删除了诸如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等非必要条款(第十条)。

(二)关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局名称的变动以及专利法的修订而进行的修改 鉴于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我局名称由“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草案中涉及我局名称之处作了相应修改。

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废除了专利权的撤销程序,将其统一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为此,草案删除了专利权撤销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草案删除了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同时由于专利权质押时并不涉及专利权的转让,因此删除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已经取消了指定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并对专利权共有作了规定,因此,草案也删除了办理质押登记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而修改为“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同时规定,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进行的修改 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和提高我局行政效率,草案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审查登记期限“15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收费项目的规定,并考虑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的和实践,草案删除了暂行办法关于办理质押登记需要缴费的规定。

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自身固有的特点,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

例如,草案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弃专利权。

同时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也进行了规定,即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同时,除了质押合同记载专利质权的必备条款外,考虑到质押期间可能发生涉及专利权的效力和权属变更等重要事项,草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此进行约定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此外,由于专利权设定质押无法像动产一样转移占有,只能以登记进行公示,而专利权人仍然持有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为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约定出质专利权的专利证书由质权人保管,同时规定在质押登记注销后,质权人应当返还专利证书(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在完善登记审查程序,简化有关条文方面进行的修改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又称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该部门基本工作为: 首先,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接着,根据相关条件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则对其进行登记工作,若审核不通过,则退回工作受理阶段,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专利权质押申请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 最后,不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工作是否通过国家审批,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都需要将登记审核结果向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申请人告知,告知是以《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中国专利局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最初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为中国专利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则是中国专利局中的一员。

当年的6月3日,我国成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一员。

中国专利法则在1984年通过,一年后,我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一员。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成立十一年后,我国终在1994年年初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一员。

到了1998年,我国国务院机构发生重大变革,很多组织机构名称为了国际化而发生了适应性调整,此时对其指责也进行了更为精准的划分,主要有修订、解释及解释专利法,制定知识产权法规,依法接受、审核专利申请,并按国家规定赋予专利权,调查、查处假冒专利等行为,等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的工作法规主要有两条: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 二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提出,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律法规,于次年9月19日发布了第八号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则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实施的日期保持一致,专利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其在刺激商品、资金流通,督促债务及权力等的实现,以及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工作基本流程为: 1、专利权质押申请人首先需准备专利权质押请求及申请文件,并将其交予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即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 2、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工作。

3、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按法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收取专利权质押登记登记费。

4、申请人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等,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则依法审核其是否可以符合登记条件; 5、专利权质押申请登记审核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6、不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工作是否通过国家审批,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告知申请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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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都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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