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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19: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利侵权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侵权行为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说的“实施”相对于不同性质的专利,含义也有所不同。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产品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对方法专利来说,是指对其专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是直接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不适于此列。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实施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一“产品”仅指申请外观设计时所指定的产品。

②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即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间接专利侵权行为,简称为“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专利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诱导、怂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一方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责任的,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的。

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 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

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

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

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

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

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

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

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

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

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

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

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

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

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以外的方法获得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反之则推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证保全方式 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二)法院证据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被他人进行侵权,那么作为被侵权的一方就需要及时的利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对于提供诉讼的一方就需要提供举证的责任,而对于侵权的一方同样也需要提供没有侵权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权益。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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