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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5: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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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建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赵建华,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北珍珠巷70号。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汉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第二工业区55-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罡,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西安新思维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建设区19楼59号。

原告赵建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4年3月12日作出的第59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92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4年7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简称奥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4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汪旭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国、第三人奥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26号决定系就奥特公司对赵建华享有的第01334342.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本专利与专利号为00316874.3的外观设计(简称对比文件)均属于伸缩门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也没有设置图案,因此判别其与对比文件是否相近似,仅需将本专利的形状与对比文件的形状进行比较。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两者机头的整体形状相似,机身的整体形状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本专利机头设置在右端,对比文件将机头设置在左端;本专利机身部分的前后两列竖杆顶端的尖状物形状不同,连接前后竖杆的大弯臂及连接细横杆的连接杆上有无草叶花瓣状的凸起物不同。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整体形状相似,其区别仅为局部的细微的改变,不能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注意,这种改变不能使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明显的差异。

尤其当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时间上、空间上有一定间隔的情况下进行对比时,容易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混淆。

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做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第5926号决定。

赵建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称:一、基本造型不应当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准。

第5926号决定对两种外观设计的相近似性判断是以所涉及产品的现有基本造型为基础进行的,而非以所述产品的原始构成为依据。

伸缩门都有着共同的基本造型,却有着许许多多的外观设计专利,其都是在一个基本造型的基础上对局部进行了变化,而且需求者也并不是以基本造型来选择产品,而是以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变化来区别产品并购买产品。

所以,在进行相近似性比较时不应简单地以是否包括基本造型的各组成部分为依据,而应当比较各设计要部的具体外形设计是否有较大的差异,并判断具有这些差异的伸缩门在整体上是否使该类产品的购买者造成混淆。

从产品的性质上看,伸缩门的正面以及上侧是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位。

通过比较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的设计内容可以发现,二者在机头位置、大弯臂和连接杆上有无草叶花瓣状的凸起物、各竖杆的顶端尖状物形状等方面均有显著的差异,视觉效果明显不同。

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二、专利法是保护对产业发展有贡献的外观设计的法律,所以,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应该包括判断二者在产业价值上是否不同。

外观设计的产业价值在于:是否该外观设计具有现有外观设计所没有的构成,从而其具有不同于现有产品的刺激需求者购买欲的价值。

因此,外观设计相似性的具体判断者应为欲购买涉及该外观设计物品的需求者,且看需求者是否将具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当作不同的购买对象。

因此,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的主体应当是该外观设计所涉及产品的潜在的和/或实际的购买者,该购买者必然具有关于其欲购买商品的一般知识,并了解该商品的当前现状,不能单纯地将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的主体理解为普通消费者。

被告未能正确理解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以基本造型相同作为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准,掩盖了对比文件与本专利外观设计要部的显著不同和不相近似,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因此,本专利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当被宣告无效,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第5926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第5926号决定遵循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原则。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虽然存在局部的差异,但这些差异不足以改变两个外观设计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应认定两者相近似。

二、原告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应该包括判断二者的产业价值、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应为产品的潜在或者实际消费者的理由于法无据。

第596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5926号决定。

第三人奥特公司述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请求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926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伸缩门”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由赵建华于2001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2年3月13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334342.4。

本专利公报包括12幅视图,即伸展状态主视图、伸展状态仰视图、伸展状态俯视图、伸展状态后视图、伸展状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收缩状态主视图、收缩状态仰视图、收缩状态俯视图、收缩状态左视图、收缩状态右视图、收缩状态后视图和收缩状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见附图1)。



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一、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转让专利权收入属于财产收入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在这里要把转让专利与许可专利区别开,许可专利是将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一部分给他人,专利权人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处分的是所有权。

因此转让专利权收入属于财产收入。

二、如何进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不是以实物为存在形态的,只是一种存在于法律上的权利。

那么专利权的转让与实物财产的转让是否相同呢?以下是转让专利权的几个程序: 1、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去给专利权转让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申请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3-5月内进行公告,专利权转让生效。

4、等待公告,如果资料不全有缺项漏项,需要返回补正。

转让专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专利使用权怎么进行



一、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二、流程: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赵建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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