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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怎么撤回,蒋恩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5: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怎么撤回,蒋恩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怎么撤回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怎么撤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作出结论之前提交撤回变更请求,若手续合格,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事人应当承担因其请求行为产生的结果,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行为非本人所为,这将涉及到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冒用当事人姓名等法律问题,当事人可诉诸人民法院得以救济。

其次,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有资格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该规定对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人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变更请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谁请求谁撤回的原则,撤回变更请求的请求人应当限定为变更请求的请求人。

此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提交何种证明文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次,著录项目变更涉及的专利相关人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4种,其中申请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联系人是代申请人(专利权人)接收信函的收件人,无实体上的权利;专利代理机构受申请人(专利权人)委托办理专利事项,本身对该专利不享有实体权利。

因此笔者将撤回变更请求概括为两类,第一类为涉及他人实体权利的,包括撤回变更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请求;第二类为不涉及他人实体权利的,包括撤回变更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

第一类因可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审查应当相对严格,需要取得相关人的同意,如撤回因更名请求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变更请求,同时提交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同意撤回的证明文件;撤回因专利权转移请求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的,除提交符合规定的撤回变更请求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前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双方签章同意撤回的证明文件。

对于第二类,当事人提交符合规定的撤回变更请求即可。

最后,根据前面的分析,可基本得出撤回变更请求的审查标准,但若因撤回变更请求人不合格或者未提交合格的证明文件而未被批准,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给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

建议在对可补正的撤回变更请求发函告知缺陷后建立合理期限,若当事人在期限内重新提交合格的撤回变更请求可准予撤回,否则期限届满后可对原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审批。



蒋恩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蒋恩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恩泉,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东街村。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鸣镝,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宋三镇大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红坤,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岱,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28号楼1021,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蒋恩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第84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49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附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恩泉的委托代理人黄英龙,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鸣镝、张华,第三人附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红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4月29日,蒋恩泉和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东防滑材料厂(简称邯东材料厂)针对本案专利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492号决定,认为: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5节关于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蒋恩泉和邯东材料厂针对本案专利分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查。

1、关于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蒋恩泉和邯东材料厂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缺少“固定带和支垫的连接方式”这一特征。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为“一种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整个支垫呈凹凸结构,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

”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提供一种可使圆形货物稳定地置放,并能与其牢固联接,确保储运中稳定性与安全性的纤维支垫;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二为:提供一种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支垫与货物不分离的纤维支垫。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支垫由纤维质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带构成”这一特征限定了要求保护的支垫的结构,“支垫呈凹凸结构”这一特征可以保证圆形货物稳定地置放在支垫上,“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这一特征可以保证货物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其与支垫不分离。

因此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整个技术方案已足以解决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故该权利要求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而且,只要“在支垫上设有固定带”,就可以保证货物在装卸、运输与储存货物过程中可始终保持其与支垫不分离,从而完成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而“固定带和支垫的连接方式”则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经公知的任何连接手段。

2、关于创造性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多久可以重新申请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多久可以重新申请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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